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厅文〔2017〕26号)和省发改委、省统计局、省环保厅、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河南省绿色发展指标体系〉〈河南省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7〕839号)精神,市发改委牵头制定了《许昌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已印发全市实施。
《实施办法》共分5部分:第一部分是评价考核要求及对象。主要对县(市、区)(含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第二部分是评价考核方式及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采取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的方式进行:一方面是按照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由市统计局牵头每年开展1次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工作,重点对资源利用、环境治理、治理能力、生态保护、增长质量、绿色生活等6个方面55个指标进行测算评价,生成各县(市、区)绿色发展评价指数;另一方面是按照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由市发改委牵头五年规划期内组织2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重点对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年度评价结果、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事件等5个方面22个指标进行考核,依据各县(市、区)得分情况,考核结果分为4个等级: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59分及以下)。各县(市、区)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和目标考核结果均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第三部分是评价考核分工及责任追究。明确了市直相关部门的评价考核任务以及要遵守的工作纪律,强调了违纪的责任追究方式等。第四部分是评价考核奖惩。主要是明确了对评价考核结果如何奖惩以及结果运用。第五部分是附则。明确了承担对上评价考核指标单位的责任与奖惩措施,同时,阐述了实施办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日期。
同时,为确保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顺利开展,建立许昌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研究部署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有关工作,协调解决评价考核工作有关问题;协调评价考核相关数据报送、数据衔接、情况通报等工作;提出县(市、区)考核等级划分、考核结果处理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