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质监总局、国家统计局、证监会日前联合修订发布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7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