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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改革动态(2018年1月16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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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改革动态(2018年1月16-31日)

一、改革总体部署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组长习近平1月23日下午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2018年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做好改革工作意义重大。要弘扬改革创新精神,推动思想再解放改革再深入工作再抓实,凝聚起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大力量,在新起点上实现新突破。

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央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党的十九大〈报告〉重要改革举措分工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8年工作要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工作总结报告》。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关于提高技术工人待遇的意见》、《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积极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方案》、《关于推进孔子学院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办法(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会议还审议了《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调研报告》。

会议指出,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要准确把握社会公益事业建设规律和特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提升社会公益事业透明度,推动社会公益资源配置更加公平公正,确保社会公益事业公益属性,维护社会公益事业公信力。

会议强调,提高技术工人待遇,要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协同作用,完善技术工人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增强技术工人职业荣誉感、自豪感、获得感,激发技术工人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会议指出,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会议强调,牵头组织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要按照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要求,以全球视野谋划科技开放合作,聚焦国际科技界普遍关注、对人类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影响深远的研究领域,集聚国内外优秀科技力量,量力而行、分步推进,形成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标志性科研成果,提升我国战略前沿领域创新能力和国际影响力。

会议指出,推进孔子学院改革发展,要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服务中国特色大国外交,深化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优化分布结构,加强力量建设,提高办学质量,使之成为中外人文交流的重要力量。

会议强调,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我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会议指出,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要从群众需求出发,把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防治重大传染病和罕见病、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儿童用药等作为重点,促进仿制药研发创新,提升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更好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用药需求。

会议强调,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要适应大数据发展形势,积极推进科学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和开放共享,加强重要数据基础设施安全保护,依法确定数据安全等级和开放条件,建立数据共享和对外交流的安全审查机制,为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科学研究提供有力支撑。

会议指出,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要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和工作机制,对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境内知识产权转让给外国企业、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严格审查范围、审查内容、审查机制,加强对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的严格管理。

会议强调,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明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主要安全生产职责,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强化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会议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浙江等地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办事难、投诉举报难等问题,从优化审批流程入手,推动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善于从基层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上找出路、找办法,加大体制机制创新,以实际行动增强群众对改革的获得感。

会议强调,2018年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接力探索、接续奋进的关键之年,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部署的改革举措和党的十九大部署的改革任务,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补齐重大制度短板,着力抓好改革任务落实,着力巩固拓展改革成果,着力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不断将改革推深做实,推进基础性关键领域改革取得实质性成果。

改革要突出重点,攻克难点,在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调整深层次利益格局上再拿下一些硬任务,重点推进国企国资、垄断行业、产权保护、财税金融、乡村振兴、社会保障、对外开放、生态文明等关键领域改革。要提高政治站位,勇于推进改革,敢于自我革命。要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多从基层和群众关心的问题上找突破口,多推有地方特点的改革。要鼓励基层创新,继续发扬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精神,推动形成更加浓厚、更有活力的改革创新氛围。

要拿出实实在在的举措克服形式主义问题。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好头,把责任和工作抓实,越是难度大、见效慢的越要抓在手上,不弃微末,不舍寸功。要把调查研究突出出来,把存在的矛盾和困难摸清摸透,把工作做实做深做好。改革督察要扩点拓面、究根探底,既要听其言,也要观其行、查其果。对不作为的,要抓住典型,严肃问责。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7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证照分离”改革试点事项探索形成可复制经验,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确定进一步支持返乡下乡创业的措施,激活农村资源要素促进乡村振兴。

会议指出,深化“放管服”改革,从实施“先照后证”、“多证合一”到不断推进“证照分离”,是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和制度性交易成本、破解准入不准营顽疾、更大释放创业创新活力的重要举措。会议决定,在前期已对116项审批事项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并向全国各自贸试验区推广的基础上,由上海市进一步在浦东新区对商事制度、医疗、投资、建设工程、交通运输、商务、农业、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旅游等10个领域47项审批事项进行改革试点,推进“照后减证”。主要包括:一是凡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和产业政策的生产许可前置条件一律取消。生产许可检验只针对涉及产品质量安全的指标。企业提交申请并作出质量安全承诺后,可先领取生产许可证开展生产,再接受现场审查。二是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等审批,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床位数逐步实行自主决定。对港口经营许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许可、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等16项审批事项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简化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印刷经营许可等审批条件。缩短药品、医疗器械准入周期。对内外资典当企业设立、监督实施一致管理。三是优服务强监管。加快推行网上办税,优化发票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全面实施诚信管理、风险监管,全面推行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的综合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会议要求,上海市要认真落实改革方案,有关部门要强化支持指导,用一年时间形成更多可复制的经验,向上海全市和全国更大范围推广。国务院将按法定程序正式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各地都要积极主动大胆探索,使政府把更多精力放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推动形成公平公正竞争环境,让市场主体提供更多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

会议指出,进一步支持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士兵等各类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有利于促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更多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要素向农村汇聚,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开辟就业新渠道、培育“三农”发展新动能。会议确定,在落实好近年来国务院已出台政策基础上,强化县级政府主体责任,推出以下新措施:一是加大政策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人员可在创业地享受与当地劳动者同等的创业扶持政策。将首次创业、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纳入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范围。对回迁或购置生产设备的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补贴。二是强化融资服务和场地扶持。完善创业担保政策,将“政府+银行+保险”融资模式推广到返乡下乡创业企业。村庄建设用地整治复垦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返乡下乡创业。允许利用宅基地建设生产用房创办小型加工项目。三是加强培训服务。在农村社区推广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全程帮办。实施返乡下乡创业培训专项行动,使有意愿的创业者都能接受一次主要由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的创业培训。四是实施引才回乡工程,激励和吸引专家学者、技能人才等回乡服务。鼓励工商资本参与扶持返乡下乡创业。五是建立创业风险防范机制,鼓励开发相关保险产品,按规定将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社会保险和救助体系。使返乡下乡创业有后盾、能致富。

二、“放管服”改革

近日,人民银行印发的《关于优化企业开户服务的指导意见》。

《意见》鼓励金融机构开通小微企业开户绿色通道,积极推进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推行电子渠道预约开户,提高企业开户审核效率。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推行电子渠道预约开户,人民银行建设预审核系统,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为了优化企业开户流程、缩短企业开户时间,《意见》还提出以下措施: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整合银行账户开户申请与各类产品协议,减少信息重复填写;鼓励开通小微企业开户绿色通道,小微企业开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户审核,人民银行在2个工作日完成核准;鼓励引入人脸识别等辅助手段,推进与工商部门信息共享。

三、金融体制改革

近日,中国保监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支持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的指导意见》,支持保险机构更加安全高效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地方债务风险。

《意见》明确了保险资金运用涉及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政策边界,提出要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坚决制止违法违规举债担保行为。

《意见》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关系国计民生的各类基础设施、民生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明确不得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地方政府也不得向保险机构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

《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妥善处理对地方政府的存量投资业务,不得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违规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要依规推进财政及举债信息公开,保障保险机构知情权。

《意见》要求保险机构审慎合规开展创新业务,但不得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等创新方式违规形成地方债务。坚决制止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险机构等社会资本名义,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债上新项目、铺新摊子。

《意见》要求保险业相关行业组织发挥平台作用,加强对地方债务风险的监测。督促地方政府加快建立跨部门联合监测和防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支持保险机构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同时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加强对保险机构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责任追究。

日前,保监会发布《打赢保险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总体方案》,计划用3年时间,做好保险业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化解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这三大工作任务。

《方案》明确三方面工作任务:在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与处置方面,少数问题公司风险防控、公司治理失效风险防控和处置、保险资金违规投资风险防控和处置等被列入优先级别。强调对偿付能力长期不达标、问题久拖不决的外资保险公司采取更有效的监管措施,防范风险扩大蔓延。针对股东背景、资质、关联关系全面开展穿透性审查,对于陷入治理僵局的保险公司,必要时启动市场退出机制。重点防范非理性并购、炒作股票、通过金融产品嵌套违规开展不动产投资、短线长投等激进投资风险。

在坚决打击违法违规保险经营活动方面,对于保险公司股权违法违规行为、违规开展境外投资、非法集资等行为的整治、查处和打击,也被列入优先级别。开展打击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专项行动,综合治理欺骗及隐瞒保险消费者、夸大保险责任或产品收益、以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等销售误导问题,对违规机构和个人依法从重处罚。

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方面,改革市场准入制度,严把准入关口,改进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改进资金运用监管制度,建立对渎职行为和违规行为的终身追责制度。

保监会要求专项工作方案任务细化到年到项,分阶段逐项落实,层层压紧压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日前,人民银行、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银行、证券、保险、多元化融资等领域的支持重点和方向,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

在银行信贷方面,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海洋经济金融服务事业部、金融服务中心或特色专营机构,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结合海洋经济特点,加大涉海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推广,对于海洋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产业链企业、渔民等不同主体,给予针对性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围绕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优化信贷投向和结构,支持海洋经济一、二、三产业重点领域加快发展;明确加强涉海企业环境和社会风险审查,坚持“环保一票否决制”。

在股权、债券方面,引导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涉海企业,积极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获得金融支持。

在保险方面,强调规范发展各类互助保险,探索巨灾保险和再保险机制,加快发展航运险、滨海旅游险、环境责任险等,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资金通过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海洋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加大投资力度。

在多元化融资方面,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推动航运金融发展,加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贷联动等模式在海洋领域的规范推广;积极发挥各类基金对于海洋经济发展的支持作用。

《意见》提出,要健全投融资服务体系,搭建海洋产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优质项目数据库,建立健全以互联网为基础、全国集中统一的海洋产权抵质押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涉海产权评估标准。加大海洋经济示范区建设支持力度,探索以金融支持蓝色经济发展为主题的金融改革创新。鼓励海洋经济重点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金融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统计监测和效果评估。

四、地方改革

近日,湖北省改革矿业权出让制度,率先实施“净矿业权”,不再审批与煤伴生的矿权。

湖北省出台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在全国率先推出“净矿业权”出让制度。“净矿业权”类似于房地产领域的“净地”,即矿业权出让前妥善解决好矿业权与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道路使用权等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让竞得人不再受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等权益制约,实现矿业权出让“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根据方案,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也就是“价高者得”,不再是以前的“谁先申请,谁先获得矿业权”,而“协议出让”仅限于国务院确定的特定勘查主体和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大中型矿山已设采矿权的深部(即批准采掘深度以下部分)。

据悉,生态红线以内无矿业权;与煤伴生的矿业权也不予审批,获得矿业权者须按合同约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开采。对未达到绿色矿山标准的开采企业,将被解除合同。“圈而不探”者,将会交纳逐年增长的占用费。

下一步,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将联合省财政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使上述方案更具操作性,以确保改革有序推进。

近日,贵州省颁布并施行《贵州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就损害事实与程度、修复方式、启动时间与期限、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进行平等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促使赔偿义务人落实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及时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主体包括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生态环境损害第三人、调解组织和受邀参与磋商人。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程序包括磋商发起、磋商申请、磋商准备、召开磋商会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登记确认等。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首次磋商未达成共识的,可以再次组织磋商,再次磋商的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办法》明确磋商的性质属于民事性质,按照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来设计磋商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