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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改革动态(2018年1月1日-15日)
【信息时间:2018-01-22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半月改革动态(2018年1月1日——15日)

一、改革总体部署

1月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确定加大支持基础科学研究的措施,提升原始创新能力。

会议指出,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高综合竞争力。按照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改革创新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大力改善营商环境,取得积极进展,但仍有不少“短板”。必须针对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抓手,多推“啃硬骨头”的举措。软硬环境都重要,硬环境要继续改善,更要在软环境建设上不断有新突破,让企业和群众更多受益。一要以简政减税减费为重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企业开办、纳税、施工许可、水电气报装、不动产登记等事项大幅精简审批、压缩办理时间。进一步清理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降低通关环节费用。大力推动降电价。促进“证照分离”改革扩容提速。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原则,积极推进综合监管和检查信息公开。加快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制定失信守信黑红名单及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二要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政府要严守承诺,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对企业不公平对待或搞地方保护。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在资质许可、政府采购、科技项目、标准制定等方面公平待遇,坚决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在全国推行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和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三要借鉴国际经验,抓紧建立营商环境评价机制,逐步在全国推行。会议决定,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对提升办理建筑许可和跨境贸易便利度开展专项行动。实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并联限时审批,简化施工许可等手续。对跨境贸易建立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机制。打造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办事便利,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厚潜力。

会议指出,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强基础科学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一要从教育抓起,潜心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对数学等重点基础学科给予更多倾斜。二要促进基础科学与应用研究融通,既要重视原创性、颠覆性的发明创造,也要力推智能制造、信息技术、现代农业、资源环境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创新。三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采取政府引导、税收杠杆等方式,激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大基础研究投入。以重大项目攻关为中心集聚创新资源,探索开展基础研究众包众筹众创,推动重大科研数据、设施、装备等创新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四要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布局基础研究,扩大科研人员研究选题选择权,完善以创新质量和学术贡献为核心的评价机制,建立容错机制,鼓励自由探索、挑战未知。五要多方引才引智。加大国际科研合作,大力培养和引进战略科技人才,加大中青年人才储备,稳定支持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支持海外专家牵头或参与实施国家科技项目。

二、“放管服”改革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

《通知》坚持人民币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导向,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满足市场合理需求。主要内容:一是明确凡依法可使用外汇结算的跨境交易,企业都可以使用人民币结算。支持银行以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为导向,按照现有人民币跨境业务政策创新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能力,满足市场主体真实、合规的人民币跨境业务需求。二是为服务“一带一路”建设,满足个人项下雇员报酬、社会福利、赡家款等人民币跨境结算需要,《通知》明确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为个人办理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便利境内个人将境外合法收入汇回境内使用,以及境外个人将境内合法人民币收入汇出境外。三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明确了境外投资者办理碳排放权交易人民币跨境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定,支持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参与境内碳排放权交易。四是便利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进行直接投资。《通知》进一步优化了业务办理流程,取消了相关账户开立和资金使用等有关方面的限制,明确银行可在“展业三原则”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办理相关业务。《通知》要求银行应确保境外投资者的人民币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依法自由汇出。五是明确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债券、股票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可按实际需要调回境内使用,进一步简化管理流程,便利企业日常运营。

《通知》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有利于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能力,有利于我国推进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三、金融体制改革

近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开展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和“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试点工作的通知》。

村镇银行自设立以来,在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激活农村金融市场和服务支农支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通知》强调要继续做好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和服务脱贫攻坚上,从完善准入政策、加强定位监管、加强风险监管三个维度,提出了21项具体政策措施。

《通知》强调,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要站在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高度,认真落实建设普惠金融体系和推进金融精准扶贫决策部署,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村镇银行培育发展工作,健全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强化正向激励,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通知》提出支持各类合格银行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和优化完善挂钩政策等措施,引导把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农村地区。

针对现行主发起人管理模式协调难度大、成本高、资源不集中等问题,为强化中后台系统支持,提高村镇银行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通知》提出,具备一定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新设或者选择1家已设立的村镇银行作为村镇银行的投资管理行,即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由其受让主发起人已持有的全部村镇银行股权,对所投资的村镇银行履行主发起人职责。《通知》强调,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要以促进村镇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提高集约化管理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为宗旨,着力增强村镇银行管理水平和中后台服务功能,建立面向“三农”和小微企业的股权结构、治理架构和服务机制,并积极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重点布局中西部地区和老少边穷地区。

针对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部分县域经济总量小、人口少、金融承载能力弱的实际情况,为提高村镇银行可持续经营能力,在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金融扶贫力度,提高欠发达地区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得性,《通知》提出,在中西部和老少边穷地区特别是国定贫困县相对集中的区域,可以在同一省份相邻的多个县(市、旗)中选择1个县(市、旗)设立1家村镇银行,并在其邻近的县(市、旗)设立支行,即实施“多县一行”制村镇银行模式。

《通知》进一步强调村镇银行要强化支农支小战略定力,加快完善服务网络体系,创新商业模式、金融产品和服务,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支持村镇银行结合当地经济特点和服务需求,遵循风险可控等要求,申请开办新业务,提升支农支小服务能力。

《通知》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管机构把防控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督促村镇银行强化风险管理,采取科学有效的监管方式和措施,有效防范和控制各类风险。

《通知》完善了村镇银行市场准入政策,优化了村镇银行投资管理模式和设立方式,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村镇银行县(市、旗)覆盖面,进一步提高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是银监会落实党中央乡村振兴战略、大力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和服务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监会将继续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加快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提高普惠金融服务水平,有效对接精准扶贫信贷需求,加大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力度。

近日,银监会印发《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的制定和发布是银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金融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重大举措,也是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弥补监管短板的重要规制。针对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持有银行股权、入股资金来源不符合自有资金要求、违规代持、股权结构不清晰、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滥用股东权利损害银行利益等现象,《办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股东特别是主要股东行为,加强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维护股东合法利益,从而保障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

《办法》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九条。《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强调以下内容:

一是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股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针对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主要股东信息报送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核实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

二是明确主要股东范围,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重点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信息披露、入股数量、持股期限、资本补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主要股东提出明确要求,切实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象。

三是强化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办法》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管理,覆盖商业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关联交易类型,防止股东通过同业投资、资管计划等渠道转移、侵占商业银行资金行为。

四是明确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重点解决利用金融产品入股问题。考虑到当前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和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即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

五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手段。《办法》贯彻分类监管原则,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作为监管重点。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和手段,重点加强穿透监管、对违规不改正的股东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惩戒等方式,借助市场力量做好股权监管工作。

四、盐业体制改革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3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关于坚持食盐专营制度、改革食盐定价机制和取消食盐产、运、销等环节计划管理的规定,《办法》对食盐专营制度的具体内容作了完善。一是省级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二是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三是删除了原《食盐专营办法》关于食盐生产、批发、分配调拨、运输等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以及核发食盐准运证的规定。

《办法》完善了食盐供应安全的制度,规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食盐定点生产、定点批发企业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办法》强化了食盐质量安全的管控措施,在规定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食盐专营工作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增加对食盐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公示制度的规定;明确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完善了禁止作为食盐销售的产品类别;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

近日,国家林业局重新制定印发了《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规定国家湿地公园的湿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公顷,湿地率不低于30%。

《办法》指出,国家湿地公园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不得重叠或者交叉。国家湿地公园应当按照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进行标桩定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挪动界标。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湿地公园的土地。确需征收、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征求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方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家林业局备案。该《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近日,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率先在渤海等重点海域建立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意见》,配套印发《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技术指南》。

《意见》指出,要以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为导向,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和积极作用,按照质量改善、政府抓总、陆海统筹、分步实施的原则,依循“查底数、定目标、出方案、促落实”的推进思路和实施步骤,推动总量控制制度在部分重点海域率先建立实施,不断健全完善以保护生态系统、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的制度框架和标准规范,为在我国重点海域全面建立总量控制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意见》明确,2018年,率先在大连湾、胶州湾、象山港、罗源湾、泉州湾、九龙江—厦门湾、大亚湾等重点海湾,以及天津市、秦皇岛市、连云港市、海口市、浙江全省等地区,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渤海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启动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19年,渤海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全国其他沿海地市全面启动总量控制制度建设。2020年,全国沿海地市全面建立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技术指南》规范了总量控制区域边界确定、海域水质调查与评价、总量控制指标识别及水质目标制订、陆源及海上污染物入海总量调查评估、污染物允许排放量计算、污染物削减总量分配及总量控制成效考核等技术流程和方法,用于指导我国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六、地方改革

近日,陕西省政府印发《陕西省民间投资追赶超越发展行动计划》。

在提升投资项目审批服务水平方面,要求切实优化审批流程,严防“审批互为前置”;除涉密项目外,投资项目涉及的审批事项均依托在线平台审批;加快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改革,通过审批流程再造,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在助推民间投资创新发展方面,将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军工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加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对初创3年内中小微企业给予无偿补助。

在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方面,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遴选社会资本方时,同等条件下鼓励选择民间资本或有民间资本参与的联合体;积极利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PPP项目补助支持。

在破解融资难题方面,将督促法人金融机构不断提高利率定价能力,构建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利率定价体系;加快推进“税银通”“银商合作”,稳步扩大投贷联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规模;加强再担保体系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因地制宜设立企业应急转贷资金,进一步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

近日,海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管理目录(2017年本)》,明确企业投资项目省级备案范围,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

《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农业水利、能源、交通运输、原材料、机械制造、高新技术、轻工、城建、社会事业、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等十一大类。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日前,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区实施的决定》,再次大规模放权,将143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下放到区实施。其中,107项采取依法下放实施,36项采取委托实施。

据介绍,此次下放的143项市级行政职权事项中,以市国土规划委下放的事项最多,有79项,超过全市下放总数的一半,且不少涉及关键的行政许可,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供地审核、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农村经济发展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审核;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权也将委托黄埔区(除广州开发区以外区域)和增城区实施,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广州开发区管委会和南沙新区管理机构行使。此外,众多涉及违法用地的行政处罚权也下放到各区实施。

颇引人关注的还有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核发、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民生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