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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许昌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换电服务费(试行)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9-01-09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关于许昌市电动汽车用电价格及充电服务费(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办,许昌供电公司,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41342号)精神,结合全市电动汽车发展状况,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和服务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四)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二、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可向电动汽车充电用户收取电费和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2020年以前,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的计量单位数(千瓦时)收取,电动公交车和七座及以下乘用车充电服务费(试行)基准价格为0.60/千瓦时。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范围内自主定价。鼓励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对充电服务费给予优惠。

纯电动汽车(七座及以下) 和电动公交车换电服务费按照公平负担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

三、相关要求

(一)充换电设施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12358”价格举报电话等内容,实行阳光收费,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充换电服务费调整时间间隔不应少于30日,避免频繁变动。价格调整时,经营者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将拟调整的价格在企业网站、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进行公告公示。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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