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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政策宣讲材料
【信息时间:2016-09-02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年以来,市发改委作为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涉企政策。下面我对四个方面的政策做一简要解读。

一、项目投资审批管理政策

项目投资审批是项目建设的第一关。按照相关政策,发改委对项目投资有三种审批制度:审批制、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投资项目主要采取审批制,企业投资项目主要采取核准制和备案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首先介绍核准制。实行核准制项目的依据是2015年2月13日省政府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15年本》(豫政〔2015〕9号),在工业方面,目录规定投资建设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新建汽车整车和车用发动机项目以及纯电动乘用车项目,这几个项目和建设限制类项目需报国家、省发改委核准,市发改委没有项目核准权限。

其次介绍备案制。除上边说的政府核准目录之外的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按照2014年9月12日《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2014年修订)》规定:企业项目备案可以直接到县(市、区)发改委、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备案,只需填写《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加盖企业印章,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新建企业提供工商预核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即可,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土地、规划、环评、能评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许可或审查意见以及资金来源证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等材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出具《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备案情况可随时登录省发改委网站查询。企业备案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主要依据是2013年2月16日国家发改委第21号令公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目录内鼓励类项目可新建和技改,限制类项目不可新建但可技改,淘汰类项目不能备案,没有列入目录的项目属于允许类,可新建和技改。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不得备案新增产能项目

关于备案确认书,下面我结合平时企业咨询最多的几个问题做一说明:

1、我公司项目确认书是集聚区发的,我们要去北京、广州洽谈有关事项,市发改委能不能出一个项目备案文件?

不能,也不必要。确认书在国内各地、或国外与过去的批文都具有一样的效力。

2、我公司确认书到今年8月两年有效期已到,项目近几个月才能开工,咋办?

项目备案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可延期半年。

3、在项目备案有效期内项目已开工,由于多种原因项目延期了,几年后项目竣工,如果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确认书已过有效期,确认书还能用吗?

能,只要在确认书有效期内开工建设,确认书一直有效。

4、项目已于几年前投产,确认书上备案项目规模是年产1万吨,现在想把确认书重新备案修改为5000吨,行不?

不行。已完工项目归档的确认书不能随意修改。已备案项目在未开工前或建设期内工艺技术、主要设备、投资规模、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重新备案。

另外,2016年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8号),河南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也正在征求意见,很快也会下发,在企业投资管理方面将出台新政策。

以上政策主办单位:市发改委投资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闫根峰   2965071

二、关于生产要素价格调整政策

去年以来,市发改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电力、天然气等要素价格下调政策,尽力降低企业成本。

用电方面。一是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省发改委电价调整政策。主要落实政策有:

1、落实2015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0.0557元/千瓦时

2、落实2015年4月17日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2015年电价调整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367),从2015年4月20日起实施城乡各类用电同价;

3、落实2016年6月7日省发改委下发的《关于2016年电价调整问题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6]741),从2016年6月1日起调整峰谷分时电价,暂停执行尖峰电价,尖峰时段并入高峰时段,电价系数按高峰系数1.57执行。

二是推进大用户直供电。2015年12月2日省发改委下发了《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454号),交易规则第六条要求参与直供电的用电企业

(一)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二)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并且环保排放达标,用电负荷稳定,能耗指标先进,污染排放少,装备水平行业领先,万元GDP能耗优于全省或全国行业平均水平;

(三)首先开放用电电压等级110千伏及以上用户,逐步开放35千伏(10千伏)的用户和10千伏的高新技术企业、战略型新兴产业等参与直接交易。允许产业集聚区、商务中心区、特色商业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整体参与,允许售电公司参与,新增电力用户可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

目前全省已放开了110千伏及以上电压大工业用户直接参与电力交易。我市正在组织符合电压等级条件的企业上报。

天然气方面。主要是落实了2015年11月23日国家发改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从2015年11月20日起,非居民销售气价统一降低0.70元/立方米。调整后我市工商业销售气价为2.81元/立方米,车用气销售气价为3.59元/立方米。

热力方面。许昌市区热力价格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相关文件近期出台,企业用热价格每吨将下调20元左右。

以上政策主办单位:市发改委价管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王俊磊   2962329

三、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

(一)政策制定背景

今年下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为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主要有三大动作:

一是为解决思想认识问题,6月13日在长葛召开了市四大班子领导参加的高规格、大规模全市民营经济座谈会,会议旗帜鲜明提出大力发展民营经济

二是为解决发展标杆问题,6月19日—22日,组织市委市政府考察团赴常州、湖州、苏州三市进行考察找到了标杆,并提出了“拉高标杆,做强产业,两手发力(一手抓民营经济,一手抓招商引资),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

三是为解决发展动力问题,7月21日23日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产业集聚区和服务业两区的重点项目进行了现场观摩进一步提升了各地加快发展的积极性

(二)政策主要内容

今年7月份,为助推全市掀起新一轮民营经济发展高潮,市发改委报请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许发[2016]12号)。

《意见》共计有7各方面36条,提出的重点内容是:

1、完善政策措施方面(7条)

(1)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出严格落实投资项目网上联合审批制度全面推行模拟审批,在联合审批之外,任何单位不得设置其他审批条件或增加审批环节。

(2)全面清理现行政策性文件。提出对全市不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开展集中清理活动重点是2007年以来各级行政机关发布的现行有效的涉及企业的政策性文件。

(3)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提出严格按照全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收费,不在目录内的一律不得收取。

(4)落实普惠性税收政策。提出认真落实好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5)推进民营经济结构调整

6)支持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建设。对产业集聚区内民营企业主体设备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上项目、主体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予以财政支持。

(7)加强用地保障研究解决用地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开展土地遗留问题专项活动。(目前,市发改委正在开展集中排查工作,全市排查出企业遗留问题299个,涉及企业253)。对民营企业投资符合划拨条件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安全要求、不改变工业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厂区改造、厂房加层、地下空间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2、支持开拓市场方面(5条)

(1)拓宽市场准入大幅放宽电力、电信、交通、石油、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市场准入,在项目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等方面对民营企业一视同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优先选择PPP模式运作,支持民营资本广泛参与。

(2)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出全面实施“三证合一”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深化“先照后证”改革;推动“一址多照”等政策。

(3)加大政府采购扶持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产品申报纳入政府采购推荐目录,支持地产新药纳入河南医保目录。落实扶持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政策

4引导和服务民营企业“走出去”。

(5)发挥协会作用。

3、搞好金融服务方面(6条)

1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2拓宽融资渠道。

(3)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建材、造纸、纺织、金属加工等行业以及产能过剩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民营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

4)加快民营经济信贷产品创新。

(5)提升信贷服务水平。继续推进市县级设立企业发展互助资金。支持金融机构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

(6)增进银企互信关系。建设企业诚信系统建立健全失信主体惩戒机制修改完善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年度目标考核办法加大实体经济和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继续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

4、推动创新发展方面(6条)

1提高民营企业创新能力。主要是落实研发投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帮助民营企业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培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等。

(2)大力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器。对各类主体利用闲置楼宇构建众创空间,按其改造费用50%比例(最高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贴。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众创空间”提供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服务费用,按照30%比例给予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整合科技资源。支持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型企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向民营中小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和研发仪器采用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合理补偿对外开放费用。

(4)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

5)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对年度内获得全省首台(套)产品认定的企业,除省提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保费补贴市财政按照首台(套)销售价格的50%,给予单户企业上限为30万元的奖励

(6)支持品牌建设。

5、强化人才支撑方面(5条)

1加强民营企业家队伍建设。把民营企业家教育培训纳入全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每年要组织杰出企业家、优秀企业家赴国内著名高校参加专题培训,组团赴境外参加国际技术交流、产业对接等。

(2)引进高端人才。重点提出落实“许昌英才计划”

3发挥民营企业人才引进主体作用。

4引导科技人才向企业集聚。

5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6、优化服务环境方面(4条)

(1)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2)完善企业联系分包制度。

(3)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名誉权、经营权、企业字号、专利、商标、商业秘密等人身权和财产权,严厉打击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完善经济纠纷调解、仲裁、复议、诉讼协调解决机制。进一步优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

4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以上政策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工业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丙军   2965050

四、关于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政策

十大产业链建设是我市十三五期间产业发展的战略重点和方向为加快十大产业链建设,市发改委报请市政府出台了《许昌市加快推进十大产业链建设若干政策措施》(许政〔2015〕17号)。招商引资方面,制定了开展高端招商、龙头企业引进实行“一事一议”按比例重奖重大项目招商引资有功人员等政策;在科技创新方面,制定了推进产学研合作、支持科技创新服务、支持首台(套)产品研发等政策;在财金扶持方面,制定了建立十大产业链建设基金、支持产业链重大项目建设等政策;在支持做大做强方面,制定了鼓励重点企业上规模(规模达到一定限额予以奖励)、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等政策

以上政策主办单位:市发改委工业科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张丙军   2965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