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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工作方案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8-01-26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彻底取缔“地条钢”的决策部署,以及河南省化能办《关于印发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化能办传真〔2018〕1号)要求,特制定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工作方案。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始终保持高度警惕,始终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取缔“地条钢”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126号)和河南省化能办《关于印发打击取缔“地条钢”严防死灰复燃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化能办传真〔2018〕1号)要求,持续完善“一机制、三制度”的长效监管机制,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办法,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二、落实任务要求。坚持法治化原则,坚定推进取缔“地条钢”,持续严查严防严打,该拆除的“地条钢”设备要不留后患,该问责的要坚决问责。进一步明确地方、部门各项任务要求,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联合执法,更加注重举报响应,建立健全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有效机制,严惩违法建设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坚决把党中央、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取缔“地条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三、压实属地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地区取缔“地条钢”工作负总责,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健全部门协作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牵头部门,细化落实责任,强化工作措施,完善相关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配合联动机制,落实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各项要求。各地要将责任制网格化管理细化到乡镇,确保责任到人、不出现盲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要继续完善并坚持联合工作机制,会同质监、环保、安监、住建、工商、电力等有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形成工作合力。

四、聚焦易发领域。各地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要对以下情况保持高度警惕:假借铸造名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铸造企业;假借特钢名义违法生产销售“地条钢”的特钢企业;废钢资源丰富、钢材需求旺盛的地区;地处偏僻、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历史上没有“地条钢”产能、监管经验和能力不足的地区。

五、认真排查核查。各地在梳理总结取缔“地条钢”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要针对当前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有效措施。接到本通知后,各地要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本地区全覆盖、无死角的大排查,加强对用电量异常企业的监测,加强对收购废钢异常企业的监督,消除“地条钢”死灰复燃的隐患。对大排查中发现的“地条钢”企业,各地区要严肃核查,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惩处相关企业,对瞒而不报、查处不及时不坚决的,严厉追究有关方面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决不姑息。

六、严格动态监控。各地要建立涉钢企业台账制度,积极完善涉钢企业台账的动态化、常态化管理(每季度报送涉钢企业工作台账),强化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定期巡查(于每年6月28日和12月28日前将定期巡查开展情况报送市工信委、发改委),全面监控辖区内涉钢企业用电量,充分利用统计、电力、质监等部门数据和社会举报监督等渠道,严密实施动态管理。各地要对一经发现并取缔的“地条钢”制售企业建立“地条钢”制售企业主要设备监控制度,严密监控其主要设备流向,“地条钢”制售企业转出或变卖中(工)频炉和变压器等主要设备时,需要向当地政府提供转卖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由当地政府通知流入地政府进行同步监控,存档备查,防止“地条钢”产能异地转移、死灰复燃。

七、完善举报制度。各地要完善社会监督工作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保障举报电话长期有效,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同时完善举报响应机制,完善实施方案,对反映的线索及时受理并依法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八、严格产能置换。各地、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建设炼铁、炼钢冶炼设备的项目必须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严格按照产能置换相关标准、程序和要求,依法依规实施产能置换。

九、强化监督问责。国家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和省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将于2018年上半年对“地条钢”易发多发的地区,组织开展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专项大检查,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将组成联合督查组,视情况对各县(市、区)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如果出现顶风新上“地条钢”企业、生产销售“地条钢”等问题,且有关地区核查不及时、处理不到位,一经核实,将上报市政府严肃追责问责。

十、发挥舆论作用。各地、市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组织有关方面进一步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宣讲“地条钢”的危害和国家钢铁工业的政策,宣传取缔“地条钢”成效,充分体现我市取缔“地条钢”的决心和信心。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发现“地条钢”死灰复燃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全民监督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