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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下发《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8-10-15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近日,市民政局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共同制定下发了《许昌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移交与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建立新建、老旧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长效机制打牢基础。

《通知》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在通风、采光条件较好、区域相对独立、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新建居住(小)区和老城区改造时,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已建成居住(小)区和老城区没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县(市、区)政府通过新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每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的养老设施应安排在建筑的低层,有条件的主要出入口可单独设置,安排在建筑的二层(含二层)以上应设置无障碍电梯,不得安排在建筑的地下层、半地下层和夹层。其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出入口应单独设置;出入口前的道路设计应便于人车分流的组织管理,并应满足消防、疏散及救护等要求,设置可停车周转的场地,保证救护车辆就近停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出入口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

《通知》要求,规划部门在居住用地土地收储供应时,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明确养老设施配建相关内容;国土部门将规划部门、民政部门确定的配建养老设施相关要求在土地供应时一并公告;住建部门在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应按照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工后及时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程序。房地产测绘机构在建筑面积预测、实测时,要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单独列项,并在测绘成果报告中注明其位置和面积。不得将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计入公摊用的公共建筑面积。对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建的养老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对于确实无法安排在首期的项目,配建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必须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完成。

《通知》强调,新建住宅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取得项目所在地民政部门验收合格意见后,应及时向其提交养老设施移交清单、无偿移交产权,于60日内完成移交工作,并与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签署配建养老设施工程资料移交清单和移交证明书;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的,国土部门将暂缓办理住宅小区房屋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