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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备案工作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2-07-08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根据《关于做好粮食收购备案工作的通知》(豫粮办〔2021〕98号)精神,为规范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及时掌握本地粮食企业收购情况,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现就做好粮食收购备案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

二、备案程序

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粮食主管部门提交《河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对内容真实性负责。企业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变更备案。

各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及时完成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及时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告知企业。

三、备案时间

粮食收购企业在每年开始收购行为30日内办理备案,同一年度多次进行收购的不需重复备案。

四、备案方式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采取现场报送、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上提报等多种方式开展备案。

五、有关要求

一要优化管理服务。各县(市、区)要不折不扣落实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服务效能,帮助企业尽快了解政策变化、熟悉备案要求。要推动信息共享,加强社会监督,确保备案工作有序开展。

二要强化责任担当。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全市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工作,并对魏都区、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和东城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工作负责。各县(市、区)县粮食主管部门要加强粮食收购管理,指导督促粮食收购企业落实备案要求和定期报告制度,依法对备案信息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