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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信息时间:2022-08-09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储备管理和经费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自然灾害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坚持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

第二章  购置和储备

第四条  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市自然灾害特点、人口和当年物资使用等有关要求,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确定市级物资储备规模和年度采购计划。

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职责分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救灾物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年度需求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规格型号、品种目录、标准和年度购置计划提出资金申请,负责救灾物资的购置、储备、轮换和日常管理;市财政局负责年度救灾物资购置资金的安排、审核及拨付。

第五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根据《河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按照市级启动自然灾害救助Ш级应急响应标准储备救灾物资。

第六条  市级救灾物资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Ш级应急响应时,按照年度消耗多少购置多少、出库多少补充多少的原则及时补充储备。紧急情况下,可采取紧急采购程序补充救灾物资。

第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采购有关技术标准参照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标准执行,应急管理部未明确技术标准的,按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质量要符合明确的技术标准,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入库储备管理,对检验不达标的救灾物资,应退回并责令供货方整改,待物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储备管理。

第三章  调拨

第九条  依据《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河南省自然灾害灾民紧急救助工作规范(暂行)》等有关规定,市级救灾物资调拨原则上以市级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响应为前提条件,坚持救灾物资分级负责、分级保障,救灾资金分级承担。

第十条  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县(市、区)应先动用本级救灾物资,如本级救灾物资不足以应对自然灾害,可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救灾工作结束后,市、县财政部门根据调拨救灾物资成本价清算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市级救灾物资程序: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需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申请,说明灾害发生地主要灾情、本级物资储备情况、本级已调拨物资情况、需要市级物资品种、规格和数量等。

第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个别受灾严重的县(市、区),未达到启动市级应急救助响应条件的,在本级救灾物资不足以应对自然灾害时,可申请调拨市级救灾物资。

第十三条  正常情况下,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启动应急救助响应条件,根据受灾害发生救助需求,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出动用指令,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动用指令,安排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调运救灾物资,12小时内完成救灾物资发运工作,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救灾物资调运信息。 

紧急情况,市应急管理局先电话通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电话等通知,紧急通知物资储备管理单位立即启动物资调动程序,12小时完成救灾物资发运工作,边调运边办理相关手续,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及时向市发改委报告救灾物资调运信息。

第十四条  灾害发生地应急管理部门、发改部门对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要进行清点验收、登记造册,如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将情况报告市应急管理部门、发改部门处置。对正常和紧急情况调拨市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市应急管理局要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作为安排年度救灾物资储备资金预算,及与县级财政结算救灾物资价款的依据。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五条  市级救灾物资调拨至灾害发生地后,接收地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受灾区域大小、受灾程度、人口密度、灾区群众需求,按照重点保障、统筹兼顾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分配发放物资,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市级救灾物资调拨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应坚持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年限。达到储存年限或因使用过程中造成严重损坏,以及属于国家或省、市统一公布淘汰不可继续使用的救灾物资、没有回收价值的救灾物资,按照相关程序应进行报废。

第十八条  市级救灾物资回收按照国家管理目录分为可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可回收类物资主要包括:救灾帐篷、发电机和照明设备等;非回收类救灾物资是指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物资,不再进行回收。

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未动用或者市级回收类救灾物资,由使用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回收,并移交给当地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存储。

第十九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每年1月10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告上年度救灾物资的储存工作总结,内容包括物资入库、出库、报废以及库存情况;管理经费收入、支出和结转情况;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并抄送市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证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救灾物资储备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专储,专人负责;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和出入库登记、安全巡查、设施维护、物资储备、入库验收等制度;完善物资库避光、隔热、通风、防潮、防鼠、防虫、防火、防盗、防污染等措施;制定应急值班值守、应急保障预案等措施和定期向市发改委等部门上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存放要做到: 

(一)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实物、标签、账物相符,定期盘库。

第二十二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超过使用年限或者自然损坏的,应按以下程序申请报废:

(一)由物资储备管理单位委托专业检验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检测意见或鉴定报告,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报废的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经审核批准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废,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二)经批准报废的救灾物资,要及时清理出库,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报废处置的残值收入,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市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按上年度实际储备物资总金额的7%核定当年物资储备管理经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部门预算编制时提出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经费支出范围:

(一)救灾物资储备管理费:包含物资储备保管,物资储备库维护,救灾物资的维护、保养等费用。

(二)救灾物资调拨使用产生的费用费:包含回收、清洗、消毒、整理等人工费用。

(三)由物资储备管理单位承担的救灾物资运输费用。 

(四)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发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救灾物资监督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救灾物资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救灾物资,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发改部门工作人员在救灾物资采购、分配和管理等工作中,存在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县级发改、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的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分别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县级救灾物资储备规模应满足本区域启动自然灾害救助Ш级应急响标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