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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度我市部分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信息时间:2019-07-30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2019年度我市部分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通知

许发改价管〔2019〕115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市供电公司:

为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落实我省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860号)和《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河南省焦化行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1051)等文件精神根据我委《许昌市2018年度

9个行业企业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核查工作报告》的核查结果,现就我市部分企业执行差别化电价情况通知如下:

一、河南省湖波灵威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禹州市锦信水泥有限公司、天瑞集团禹州水泥有限公司浅井分公司、禹州市雍梁水泥有限公司、禹州市钧都水泥有限公司、禹州市亿承水泥有限公司、河南灵山水泥有限公司、禹州市煌崴水泥熟料有限公司、禹州市盈科建材技术有限公司、禹州市钧强水泥有限公司、禹州市振兴水泥有限公司、河南森佳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许昌紫云山建材有限公司、襄城县隆博建材有限公司、襄城县源茂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许昌市恒晟水泥有限公司、鄢陵金昌建材有限公司、鄢陵陵塔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许昌泰达水泥有限公司、天瑞集团许昌水泥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用电不加价。

二、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部分生产设施和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限制类中钢铁行业(见附表),自2019年6月1日抄见电量起,用电加价0.15元/千瓦时(含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和参与市场交易的全部电量)。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按生产设施计量表电量执行差别电价加价,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由市供电公司按定量或定比据实提出需要执行差别电价的电量,会同我委共同确定。

三、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8〕99号)等文件要求,加强对差别化电价的核查、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到位。市供电公司要将本次差别化电价执行情况于2019年8月底前报我委(价管科)。

 

附件:执行差别化的企业及生产实施名单

 

 

2019年7月3日


附件

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及生产设施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生产装备

数量(台、套)

型号

产业类别

加价标准

1

中国平煤神马集团许昌首山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焦炉

1

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

限制类

0.15元/千瓦时

2

许昌亮源焦化有限公司

焦炉

2

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4.3米

限制类

0.15元/千瓦时

 

备注:1.以上限制类企业自2019年6月1日抄见电量起用电加价0.15元/千瓦时。

      2.加价电量含执行目录销售电价和参与市场交易的全部电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