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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
【信息时间:2022-03-31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发改委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执法工作开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职权法定、公平公正、程序合法、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原则,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树立服务理念,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条  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负责行政执法工作制度的制定、实施和执法行为监督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人员管理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应当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符合《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方可申领《河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未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实施相关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日常自学有关法律知识,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对所负责的执法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行业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组织的专题培训。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每年至少组织行政执法人员集中学习2次,每年年底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

第十条  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动态管理,每季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证人员进行清理,及时办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换发和注销手续。

第三章  行政执法程序要求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程序由行政执法科室(单位)依职权启动,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一)系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行政执法事项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

(三)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在调查、检查或者核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及时地收集证据。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记录在案并进行审查,采纳其合理意见。符合《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需要听证的情形时,在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六条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的作出应当由委主要负责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经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提交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其中,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论证。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执法时,应使用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案卷,将办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有关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事项有明确期限规定的,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办结。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在行使行政执法管理权的过程中,凡不涉及党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将有关执法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它规定;

(三)执法人员信息;

(四)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五)行政执法的事项、依据、种类、条件、程序、费用以及自由裁量权基准等信息;

(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投诉举报的方式、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

(七)行政执法决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结果、行政检查情况等行政执法结果;

(八)其它需要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公示可以采用以下形式:

(一)单位门户网站;

(二)政务新媒体;

(三)办事大厅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

(四)在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办事指南等;

(五)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相关科室应当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不予公开的信息外,作为执法结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等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开。

第五章  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的活动,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必须进行音像记录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文件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采取文字记录方式,应当使用执法规范用语。

第二十七条  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应进行全程记录的行政执法活动按照《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执行。

第二十八条  采取音像记录方式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记录的,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离开执法现场时结束。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使用执法行为用语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等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九条  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内容参照《河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文字记录制作成行政执法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存。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当天执法活动结束后,应当将音像记录按规定储存,不得自行保存。

第三十二条  禁止损毁、剪接、删改原始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通过互联网等传播渠道发布现场执法音视频资料。    

第三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规定进行保存、管理、使用。

第六章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判定按照《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需要按照《河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提交。

第三十六条  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取证。

第三十七条  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  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出具书面法制审核意见。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存入执法案卷。

第三十九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对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七章  服务型行政执法制度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贯彻执法为民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合法、合理、适当、必要原则,积极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以最小损害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普及行政指导,强化行政调解,推行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服务型行政执法培训,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意识和能力。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根据需要采取以下方式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指导,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一)引导。制定发布倡导性、鼓励性政策、规划、计划、信息,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示范。通过树立行为典范、推荐先进典型等方式,带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符合公共利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时也符合其总体利益的方向作出行为。

(三)提示。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四)辅导。就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具体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解释帮助。

(五)建议。基于行政执法需要,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建议、表明意见,供其选择参考。

(六)规劝。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采取开导、劝说、说服等方式,促使其纠正违法、改正错误。

(七)约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集体或者个别约见,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者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其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八)回访。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或者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回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督促指导其纠错整改,巩固执法效果,征询、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坚持指导提前、服务提前、警示提前,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制度,全面梳理、评估其违法风险点,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分级制定警示防范措施,强化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引导其积极预防、主动规避、自查自纠。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梳理、制定轻微违法免罚、一般违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由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汇总后统一公开,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持续深化“放管服效”改革,压减行政审批事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不断增强政务服务能力,打造流程优、效率高、服务佳的政务服务环境。

第八章  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十六条  由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对委内各项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当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抽查或者暗访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检查。

第四十七条  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每年组织系统内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案卷制作不规范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部门纠正。

第四十八条  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科室(单位)应当在《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并报告处理情况。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的需要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按照《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委法规与政策研究室需根据上级政策法规调整及我委执法工作需要及时修订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