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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许昌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3-11-23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粮食和储备服务中心,委有关科室: 

        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粮食安全应急供应保障体系,提高粮食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落实粮食应急供应网点的通知》(国粮调〔2013115号)、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许政〔20166号)、《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粮食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粮文〔20221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包括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供应网点、应急储运企业、应急保障中心按照政府主导、部门管理、企业参与、共同构建的原则进行建设,市县两级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二条 应急供应网点按照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具备1个应急供应网点的要求选定。

第三条 凡在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粮食加工、运输企业和粮食产品批发零售的军粮供应网点、粮油专营店、大型超市或大型粮食加工、配送企业的连锁经营网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申请承担粮食应急任务粮食主管部门按布局需要择优选定

第四条 粮食应急企业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最近年度财务报表;

(四)最近年度完税证明;

)许昌粮食应急企业申报表附件)

第五条 粮食应急企业实行分级负责制。

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粮食应急企业总体规划、总量测算、应急演练、应急培训负责市级应急加工企业、应急配送中心、应急保障中心统筹布局和选定负责管理全市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信息系统

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负责选定本辖区应急保障企业;负责本辖区应急保障企业日常检查、指导服务、应急演练、应急培训等工作负责管理辖区应急保障信息系统

各级粮食主管部门应与选定的粮食应急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颁发许昌粮食应急企业牌匾。

紧急状态时,按应急指令统一指挥粮食应急企业完成应急任务;紧急状态结束后,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并及时清算粮食应急企业所发生的应由属地政府承担的相关费用按程序补齐所动用的各级地方储备;对应急处置效果进行评估、总结。

第六条 粮食应急企业应做到:

规范建立应急管理台账;

积极开展粮食安全知识宣传;

积极参加粮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知识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

服从粮食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严格按照应急指令要求完成应急任务。

      第七条 政府对粮食应急企业给予资金补贴,按照谁选定谁负担的原则,由同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补贴标准如下

应急加工企业:2万元/年;

应急配送中心2万元/年;

应急供应网点:1万元/年。

承担两种以上应急任务的企业一年内只能享受一种补贴,按最高标准执行。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制定各辖区的补贴标准。

           第八条 粮食应急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按照要求做到少一补一在核查和抽查中,如发现粮食应急企业落实应急责任和义务不到位、应急保障能力和资质不符合有关条件和标准等情形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出现《许昌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管理细则(暂行)》)(许发改储备202349)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取消应急保障企业资格,终止协议,收回牌匾同时取消其年度补贴

第九条 主管部门依据年度检查结果核定发放上一年度粮食应急企业补贴,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拨付到粮食应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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