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目前,正在修订的《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和事项。”居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外代表业主行使管理权和监督权,表达业主意愿和要求,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是维护小区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性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负有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予备案的法定职责。在小区业主依法实施自治活动、成立相关组织机构的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科学定位自身角色,履行好指导、协助和监督职责,使广大业主真正回归小区主人地位,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期以案释法对于行政机关正确处理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例一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纠纷案
△问题提示:行政机关指导、协助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可诉吗?
【案情简介】
原告: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被告:某街道办事处。2018年8月,某小区业主要求召开临时业主大会表决解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次月,某街道办事处通知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在同年9月17日前确定召开业主大会的日期,逾期不组织召开的,则由某街道办事处组织召开。因该业主委员会未按通知办理,某街道办事处遂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经公告表决结果后,于同年12月27日向该业主委员会和全体业主发出《关于某小区临时业主大会决定的公告》,公告称根据临时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结果,第一届业主委员会解散,不再履行职责。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告》。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某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某区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是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的召开与表决。被诉《公告》系某街道办事处告知小区业主自治结果之行为,非依行政权力做出的行政决定,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情评析】
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协助指导是为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保护小区业主的相关合法权利。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解散、改选,均属于全体业主行使自治权的范畴。街道办事处的协助指导行为并未改变业主自治的性质,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例二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街道办事处、
某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问题提示:行政机关对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具有指导、协助并予以备案的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可诉吗?
【案情简介】
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街道办事处、某区人民政府。2015年6月,某街道办事处指导、协助某小区成立业主大会。之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某街道办事处提出备案申请,某街道办事处以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违法为由对备案申请不予办理。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向某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2月4日,某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复议申请。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过程不合法,故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从选举产生之日起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某街道办事处对某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具有指导、协助并予以备案的法定职责,对该业委会备案申请不予办理,构成行政不作为。某区政府在某街道办事处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认定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未按法定程序成立,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决定驳回复议申请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判决:一、责令某街道办事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符合备案条件进行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二、撤销某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案情评析】
街道办事处对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具有指导、协助并予以备案的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是可以进行行政诉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