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形法律适用
一、案情简介
X桥梁安全整治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到期后无人响应,经多次与项目招标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沟通,并对招标文件进行了部分调整后再次发布招标公告,至报名截止日期仍没有一家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二、调查与处理
市发改委接项目单位情况报送后,作为项目原审批部门,由审批科、法规科牵头对项目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研究,并组织项目招标监管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项目主管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桥梁维护管理处和市纪委驻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纪检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专题研究会商,参会单位综合认定该项目属于涉铁工程,对投标单位资质要求较高、项目实施难度风险较大、金额少、管线权属单位较多协调难度较大是导致该项目两次流标的主要原因,项目单位在第二次招标前与项目招标监管部门市交通运输局沟通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调整后仍无人投标,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据此情况,市发改委对项目作出不再招标的核准意见。
三、法律分析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两次因投资人不足三人流标后续如何处理?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0号)第三十八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提交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响应措施后,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第三十八条规定中,一是流标的原因是投标人少于三个,符合《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二是重新招标前必须有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响应措施的过程,在具体操作中可由项目业主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并由项目行业主管单位和招标监管单位认定;三是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需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后才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四、典型意义
《招标投标法》对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有严格的适用条件。相关行政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应当严格适用法律规定,充分论证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避免用错、滥用,出现规避招标情况。同时在项目后续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资金监管及纪检、审计部门应持续履行监督职责,确保项目依法依规实施。
案例二:串标电子证据认定
一、案情简介
X中学综合建设楼项目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时电子评标系统检测到两家投标公司制作电子招标文件的电脑的MAC地址等6种硬件特征码完全一致。评标委员会经集体讨论,根据招标文件中关于否决投标的条款对两家涉案单位进行了否决投标处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此项目电子评标相关情况向市住建局反馈。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发现涉案的两家单位制作投标文件的电脑存在CPU等6种硬件信息一致,同时核查了涉案单位的投标文件上传的时间及地点,分别对两家涉案单位的相关人员进了笔录调查,形成询问笔录。
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市住建局依据《湖南省房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和为认定查处办法》第六条,认定两家投标公司在项目投标过程中属于相互串通投标,并对两家公司做出罚款和报记省级不良行为,对两家公司法定代理人做出罚款决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三、法律分析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办法>的通知》(湘建监督〔2018〕66号)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招标文件实施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通过了资格预审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六)采用电子招投标的,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IP地址下载招标文件或者上传投标文件;(七)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八)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符合其一情形就可以认定属于相互串通投标。
四、典型意义
本案件是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监理招投标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以来查处的一例串通投标案件,该项目由电子评标系统中硬件特征码查询示警,从而发现投标单位围标串标线索。该案件的查处,体现了电子化招标能对于人工无法识别的雷同信息的问题线索进行有效锁定,使围串标违法行为无所遁形。更体现了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有效遏制围标串标的优势,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市场环境提供了新的监管手段。
案例三:串通招标证据认定
一、 案情简介
X公路提质改造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对参与投标单位的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A公司等5家投标企业提交的投标文件笔误异常一致,初步认定涉嫌串标,同时作出中止此次招投标活动。并及时要求以上5家投标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依次在评标室进行了澄清认证,因此亦造成项目施工招标“流标”的后果。
二、调查与处理
经立案调查,通过询问和调取资料等方式,该项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四)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鉴于上述5家投标公司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 对5家企业进行了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额度的处罚。
三、法律分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之规定予以处罚。
四、典型意义
不同投标人在同一投标项目中相互串标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足以认定其相互串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