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十起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
【信息时间:2021-01-25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案例一:王某宾开办镀锌厂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份,王某宾在未取得任何许可的情况下,在禹州市文殊镇葛沟村一厂院内开办镀锌厂,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排放至该村下水道,直至2020年6月12日被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查获。经检测,厂区废水收集池内镉、铬含量超过国家标准3倍以上、锌的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0倍以上。

另查明,王某宾于2020年10月16日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147000元、支付鉴定评估费26000元。

(二)裁判结果

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宾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王某宾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禁止王某宾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扣押的涉案钢质建材板29.3吨,由扣押机关禹州市环境保护局予以收缴。

案例二:付某学开办废旧塑料加工厂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份以来,付某学在河南省长葛市老城镇尹家堂村开办的废旧塑料加工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塑料清洗废水没有经过任何防污防治措施,通过私设的沟渠、暗管排入厂外土渠内。2019年3月13日长葛市环境保护局查获并对该厂院沟渠内污水进行现场采样,经长葛市环境监测管理站检验,厂区内排污口:化学需氧量414mg/L、氨氮28.9mg/L,总磷2.03 mg/L,铬0.284 mg/L,铁0.624 mg/L,镍0.107 mg/L。

(二)裁判结果

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付某学违反国家规定,私设暗管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付宜学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案例三:韩某强等四人利用合法注册企业资质非法拆解废旧蓄电池冶炼铅锭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至8月期间,韩某强、吕某冰、张某威(已判)等人在无环评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河南省尉氏县岗李乡袁庄村租赁厂院,非法对收购的废旧铅蓄电池拆解,将拆解出来的含铅极板运至禹州市鸿畅镇朱东村张某威(已判)、韩某强开办的绿科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招募工人将废旧含铅极板炼制为成品铅锭,其间被告人韩某强、吕某冰共同非法处置废旧含铅极板21.575吨,被告人吕某冰非法处置废旧含铅极板169.585吨。2018年8月20日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废旧含铅极板2.58吨,经检测,含铅极板为危险废物。

2019年9月20日,韩某强到禹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12月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吕某冰到河南省沈丘县公安局冯营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19年12月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二)裁判结果

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韩某强、吕某冰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吕某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韩某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禁止韩某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金属铅冶炼相关生产活动有关的经营活动。

案例四:阮某杰等四人开办石英加工厂非法排放废水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以来,阮某杰、岳某安伙同符某强(另案处理)、岳某江(另案处理)在长社办杨寨村桃园内共同投资经营一石英石加工厂,被告人在未取得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过程中,被告人利用渗坑排放含有重金属铅、镍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2020年4月14日,该生产窝点被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查获。2020年4月14日,经长葛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该石英石加工厂排放的废水中重金属铅的浓度达到3.25mg/L;镍的浓度达到6.46mg/L;镉的浓度达到0.252mg/L,分别超过《清潩河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15.25倍、5.46倍、4.04倍。

(二)裁判结果

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阮某杰、岳某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阮某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岳某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扣押的作案工具灰色苹果10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长葛市公安局依法上缴国库。

案例五:焦某杰等五人非法炼铅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份以来,焦某杰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河南省禹州市顺店镇庄头村非法开办炼铅厂,招募工人将废旧电池拆解的含铅极板炼制为成品铅锭,赵某亮、张某杰、焦某才、张某志、谭某锋在明知非法炼铅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在该非法炼铅厂从事还原铅的生产,至2020年7月12日晚被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含铅极板17.9吨,成品铅锭30.7吨。经检测,在该非法炼铅厂生产车间门口固体废物的含铅量为13.1mg/L。被告人焦某杰、赵某亮、张某杰、焦某才、张某志、谭某锋非法炼铅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环境。被告人赵某亮、张某杰、焦某才、张某志、谭某锋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焦某杰于2020年10月22日到禹州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赵某亮、张某杰、焦某才、张某志、谭某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亮、张某杰、焦某才、张某志、谭某锋于2020年12月3日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和鉴定评估费共计15.64万元。

(二)裁判结果

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亮、张某杰、焦某才、张某志、谭某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焦某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以赵某亮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张某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焦某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张某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谭某锋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被告人赵某亮、张某杰、焦某才、张某志、谭某锋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金属铅的冶炼生产活动;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扣押的涉案铅锭30.7吨、含铅极板17.9吨、铅烟道灰2.62吨,均由扣押单位禹州市环境保护局予以收缴。

案例六:张某伟等三人非法经营废旧蓄电池收购、出售、拆解业务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4月10日起,被告人张某伟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通过租赁场院、购买废旧铅蓄电池和雇佣工人等方式,在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禄马村租赁厂院拆解废旧铅蓄电池,在拆解废旧铅蓄电池过程中对产生的酸液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及其他防治污染的措施。2019年5月9日,该窝点被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废旧铅蓄电池、铅渣、废旧电池壳等危险废物共计30.885吨。

2017年8月份,被告人朱某治在明知李某军、郭某(均另案处理)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以每吨10000元左右的价格,分别向其出售30余吨和60余吨废旧铅蓄电池。2019年5月3日和5月5日,被告人朱某治在明知张志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先后以每吨8000余元的价格向其出售废旧铅蓄电池共计约39吨。

2019年5月6日,被告人赵某荣在明知张某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情况下,以每吨8000余元的价格向张某伟出售废旧铅蓄电池约29吨。

另查,1、被告人张某伟系于2019年5月10日被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分局执法人员扭送到案,被告人朱永治、赵素荣均系自行到案,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区分局在被告人张某伟的废铅蓄电池拆解厂内扣押龙工叉车1台、蓝色解放牌小型货车1辆(系被告人张某伟租赁)、废旧铅蓄电池18.785吨、铅渣6.1吨、废电池壳6吨。

(二)裁判结果

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伟、朱某治、赵某荣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其中张某伟、赵某荣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朱某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在一百吨以上,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朱某治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张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赵某荣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将供张某伟犯罪所用的龙工叉车1台及违禁品废旧铅蓄电池18.785吨、铅渣6.1吨、废电池壳6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建安区分局负责依法予以处理。

案例七:代某焕等二人明知赵新明无经营资质为其提供设备及场地污染环境共同犯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份,由被告人代某焕出资,幕后指挥被告人易某伟(其女婿)帮助租赁厂房准备搭建炼铅设备用于租赁,被告人易某伟在许昌市建安区蒋李集镇桃园武村租赁一间厂房。后被告人赵某明经他人介绍与被告人易某伟联系,二人遂对炼铅一事、设备要求等租赁事宜进行商议,被告人代某焕、易某伟在明知被告人赵新明未取得《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被告人易某伟仍按照被告人赵某明的意图进行了炼铅场地及设备的建造,并将建好的厂房以每月六万元的租金租赁给被告人赵某明用于炼铅。被告人赵某明又拉拢吕某刚(另案处理),二人各自出资20万元,合伙生产、经营该炼铅窝点。2017年12月5日,该炼铅窝点被许昌市建安区环保局查获,现场查处废旧铅蓄电池55.6吨、成品铅锭42吨。

(二)裁判结果

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赵某明、代某焕、易某伟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97.6吨,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以赵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以代某焕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易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代某焕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铅锭、废旧铅酸蓄电池、叉车等供被告人犯罪所用财物、违禁品(详同移送案件涉案物品清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许昌市建安区环境保护局负责依法处理。

许昌中院二审认为,易某伟为建安区公安局提供线索,使得建安区公安局顺利抓获盗窃电动车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立功,依法可从轻改判。以易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改判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他部分予以维持。

案例八:付某伟等二人在鄢陵县非法经营镀锌加工排放污水污染水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12日,付某伟、范某祥在鄢陵县彭店镇范家村西毛石路东段南侧的空厂内经营一镀锌加工厂。从事建筑用预埋件镀锌,由付某伟提供原料,范某祥提供场地,付某伟投资对场面硬化,付某伟在镀锌件完成后每吨给范某祥提成。镀锌时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到渗坑里渗入地表以下。后被鄢陵县环境保护局查处后并移交鄢陵县公安局侦查,被告人付某伟、范某祥遂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经过。后经取样检测:废水中锌306mg/L、镉1.05mg/L、铬5.51mg/L,其中锌最高超标倍数203倍,镉最高超标倍数20倍、铬最高超标倍数4.51倍。

(二)裁判结果

鄢陵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付某伟、范某祥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办理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电镀加工从事电镀业务,在生产过程中将未经任何处理的电镀废水通过暗管直接排放到渗坑内,致使废水中排放的含镉、铬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含锌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地下水环境资源,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付某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伍仟元。以范某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伍仟元。

案例九:李某玉等十人被雇佣从事非法生产污染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底起,被告人尚某彬(另案处理)在未取得环评手续和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河南省禹州市浅井镇陈垌村开办一非法炼铅厂,招募工人将废旧铅酸蓄电池拆解出来的含铅极板炼制为成品铅锭,被告人李某玉、魏某其、魏某明、谷某柱、岳某兰、温某田、朱某建、魏某军、魏某领、岳某海在明知非法炼铅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继续在该非法炼铅厂从事还原铅的生产,至2019年11月12日被禹州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场查获废旧铅酸蓄电池和含铅极板共计75.3吨、成品铅锭3块共计5.7吨。经检测,在该非法炼铅厂车间西门空地的土壤中铅含量为4760mg/kg。

(二)裁判结果

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玉、魏某其、魏某明、谷某柱、岳某兰、温某田、朱某建、魏某军、魏某领、岳某海在明知非法炼铅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在非法炼铅厂从事还原铅的生产,非法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李某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魏某其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魏某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谷某柱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岳某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温某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朱某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魏某军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以魏某领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岳某海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禁止李某玉、魏某其、魏某明、谷某柱、岳某兰、温某田、朱某建、魏某军、魏某领、岳某海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金属铅的冶炼生产活动。

案例十:石某琴非法排放工业废水污染清潩河流域环境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以来,石某琴在长葛市石固镇花园村开办一家电镀锌加工厂,该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车间墙外一个土坑中,经长葛市环境保护监测管理站监测,根据2020年7月20日出具监测报告(报告编号:2020J-44):厂外四测土坑(样品编号JC85)化学需氧量133mg/L超标1.66倍(标准值50mg/L)、氨氮49.2mg/L超标8.84倍(标准值5mg/L)、总镍0.154mg/L(标准值0.5mg/L)、总锌95mg/L超标62.3倍(标准值1.5mg/L)、总铬1.52mg/L超标0.525倍(标准值1,mg/L),超过清潩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二)裁判结果

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石某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以石某琴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