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价格行政管理案
检索主题词:价格行政管理?景区门票价格
二、案例正文采集
标题:倪某诉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行政管理案
【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原告花费50元购买岳麓书院参观券进入岳麓书院游览。2012年,被告作出湘价函〔2012〕77号价格批复文件,许可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对岳麓书院按50元每人次收费,该行政许可至2015年年底到期。2015年年底,湖南大学岳麓书院申请许可延续。2015年12月28日,被告在没有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对是否有必要延续许可举行听证的情况下,直接作出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价格批复,决定将许可延期至2018年年底。原告认为,被告在作出1109号批复前,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举行听证而未举行,侵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公众的利益。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作出的1109号批复无效;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8日,原湖南省物价局对湖南大学作出湘价函〔2012〕77号《关于岳麓书院·中国书院博物馆门票价格及讲解费的复函》,主要内容为: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馆实行统一售票,普通门票价格为每人次50元……有效期到2015年年底。2015年12月1日,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向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提交了《岳麓书院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湘价函〔2012〕77号的报告》,申请继续按照湘价函〔2012〕77号文件执行门票价格和讲解服务费收费标准。2015年12月28日,省发改委对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作出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关于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馆门票价格的批复》,主要内容为:……根据《湖南省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馆门票价格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岳麓书院和中国书院博物馆实行统一售票,普通门票价格为每人次50元……五、本批复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之后,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在该景区售票处张贴门票价目公示栏,对门票价格及上述批复予以公示。2018年12月,原告购买岳麓书院门票参观。门票显示:岳麓书院、中国书院博物馆参观券;全票50元。票面盖章为:湖南大学岳麓书院文物管理处。
再查明,2004年2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作出国法秘函〔2004〕44号《对<关于请明确价格监管工作中行政许可事项的函>的复函》,主要内容为:同意你们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立项与标准的制定以及地方定价目录的审定均不属于行政许可的意见。2015年10月19日,省发改委发布湘发改价调〔2015〕86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明确:修订后的《湖南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批复,要求全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通知后附《湖南省定价目录》,其中第10项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国家5A级景区、中央在湘单位及省直单位管理的景区门票价格属于文化体育类中的定价项目。
另查明,2011年岳麓书院被评定为5A级风景区。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处理结果:裁定驳回原告倪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全额退还原告倪某。
二审法院处理结果:一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该法第十九条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本案所涉岳麓书院属于5A级旅游景区,其景区价格管理已被纳入《湖南省定价目录》,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国法秘函〔2004〕44号复函及湖南省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可以认定案涉批复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原告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购买门票进入景区,一旦购买门票即应视为其与景区经营者之间达成了合意,属于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被告作出的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批复文件并未直接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原告与湘发改价服〔2015〕1109号批复文件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本案原告以购买景点门票方式作为其与案涉批复行为存在关联而提起行政诉讼,混淆了接受旅游服务的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界限,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典型意义】
1、关于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属于行政许可;
2、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或者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旅游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买票进行游览,购买景区门票的旅游者与景区经营者之间是民事法律关系。行政部门对景区门票价格的批复并不直接影响旅游者的权利义务,旅游者与批复无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