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小区业主王某认为该小区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费收取不合理,已有两年未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为催交物业费,已向其发出律师催款函。业主通过12345市民热线向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投诉。
二、调查与处理
在核查中,业主反映了房屋质量问题,称自家主卧室窗户外墙存在渗、漏水,内墙返潮,墙面起霉、发黑。业主多次向物业反映,物业工作人员第一次到现场进行了处理,但处理不专业,无法解决问题,后来再反映,物业公司就不再派人处理。业主认为小区物业不作为、服务不到位,还要全额收取物管费非常不合理,因此拒绝缴纳物业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则认为,对于房屋质量问题,物业没有维修义务,第一次物业虽然派人处理,但物业工作人员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物业也建议业主请专业人员进行处理,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了解到相关情况后,工作人员明确告诉业主:在房屋质量保修期内,房屋共有部分和专有部分,开发建设单位对其承担维修义务;而保修期外的房屋质量问题,物业仅负有对共有部分进行维修的义务,业主专有部分应由业主自行维修。最终双方达成和解,业主结清所欠物业费。
三、法律分析
本案中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开发销售方,对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漏水、渗水等属于房屋质量问题,与物业服务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业主应追究开发商的赔偿责任,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湖南省物业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人依法追缴。
四、典型意义
在小区物业管理中,因房屋质量问题拒物业费而引发业主与物业纠纷的案件最为普遍。本期以“房子有质量问题是否可以拒交物业费”主要是帮助大家厘清责任、依法维权,共同营造良好的社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