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为助力许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年来,许昌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树牢“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聚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立足司法职能,用审判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建设工作持续向纵深发展。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许昌法院组织开展了优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评选活动,经层层推荐和筛评,选出了涵盖诉前调解、刑事、民事、行政、破产、执行等多条线工作的十个典型案例,全面展现许昌法院在执法办案中服务保障市域营商环境建设的探索与成果。
案例1:
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冯某某、许昌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13日,被告许昌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公司)向原告河南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车公司)通过贷款分期还款/融资租赁方式购买两台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交易方式为: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史某某、某建材公司签订《汽车金融担保服务合同》、《车辆托管协议》、与被告周某某、冯某某签订《担保函》等相关合同文件。因某建材公司提车资金不足,被告史某某、某建材公司向原告借用资金提车。2021年4月16日,原告将两台车的融资购车款向被告某建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账户转账总计642600元,被告史某某、某建材公司向原告出具《借据》、《收据、转账委托书》等。被告收到上述购车借款后,一直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车辆上牌抵押登记,将发票原件、登记证书原件等手续提供给原告,亦未将购车借款退还给原告,构成根本违约。经原告多方沟通核实,被告已将购车借款挪作他用,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并多次要求被告退还购车借款,被告一直不予还款,至2021年8月6日起诉时被告已占用原告642600元购车借款近3个月,被告杨某某、冯某某、某建材公司作为被告史某某的担保人,应依据《担保函》等的相关约定对史某某的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另,与本案购车交易情形一致并产生纠纷的案件还有其他三件,该四个案件由原告某汽车公司同时起诉到法院。
【裁判结果】
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建材公司等拖欠原告某汽车公司购车款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但是本案被告的违约并非恶意拖欠款项,而是公司经营出现状况,受疫情影响资金周转困难。如果直接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款项,有可能导致被告公司丧失恢复经营的可能。通过与原被告积极沟通协调,最终双方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分阶段履行618332元的还款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为倡导互利共赢的价值取向,保障企业持续发展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的四起案件涉案标的总额较高,在还款时间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且案件审理时正处在疫情期间,为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减轻企业诉累,节省司法资源,承办法官将四起案件进行线上合并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为实现双方最终的权益,从根本上解决纠纷,承办法官建议原告尽可能的给被告公司一段过渡时间,让其有时间恢复经营、筹措资金,经过多轮调解沟通,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其中三个案件顺利调解,一个案件撤回起诉,涉案标的总额近193万。本案的处置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法院在面对涉企纠纷时,要坚持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用最大的耐心、诚心和真心,去赢得双方当事人的信心,要让审判有温度,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其维权成本的同时,也要平衡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企业复工复产留有资金周转空间,极大保护企业的造血能力,使企业能够松绑再出发,为营造市场主体诚信经营的氛围、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注入源头活水。
案例2:
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签订《鄢陵县某小区二期进户门产品供货安装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货并安装鄢陵某小区项目进户门及防火门。后于2017年11月15日原被告再次合作签订《对讲系统安装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供货安装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足额支付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依据两份合同分别起诉至鄢陵县人民法院形成了两个案件,一个案件要求支付拖欠货款160269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另一个案件要求支付拖欠货款90812元及逾期利息。鄢陵县法院对这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裁判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000元;于2023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20269元。若被告任一期逾期还款,原告可就剩余标的全部申请执行,并要求以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支付违约金。2.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50000元;于2023年8月10日前偿还原告许昌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40812 元。若被告任一期逾期还款,原告可就剩余标的全部申请执行,并要求以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案件结案后,被告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随即主动履行第一期款项及部分第二期款项。
【典型意义】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本案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企业,为减轻当事人的经济与时间成本,便利高效和平化解纠纷,承办法官秉承“快立、快调、快审、快结”的工作理念,将这两个原被告及法律关系性质相同的案件进行合并审理,并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从维护双方共同利益的角度出发,建立共情、共赢心理,并找准矛盾根源对症下药,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合意,使该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了5天的时间。本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不应局限于公正高效地做出裁判,更重要的是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与司法为民的理念相结合,通过调解修复企业双方的交易关系,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避免硬性处理给企业造成的不良影响,激发市场活力,真正做到“保企业、惠民生”,创造出“多赢”的社会效果。
案例3:
许昌市建安区某村六个村民小组与河南某集团、河南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许昌市建安区某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许昌市建安区某村发生铁矿地面塌陷。2013年4月地质勘察队形成《调查报告》,初步判定地面塌陷的发生与当地矿床地质构造复杂,岩体破碎,矿山进行井下施工有关。2015年9月经评估,当地因矿山采空地面塌陷,地面沉降、裂缝,居住环境差,建议整体搬迁。某村六个小组村民搬迁补偿安置费共计125245477.7元。某集团已向某镇人民政府支付75065145.25元,下余50180332.45元未支付,某村六个小组村民提起诉讼,并一直进行信访反映。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河南某集团、河南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参与某村铁矿的开发经营,现某村因铁矿开采导致整村搬迁,河南某集团、河南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对因开采而带来的侵权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判令河南某集团、河南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应连带赔偿某村六个村民小组各项损失共计125245477.7元。
【裁判结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河南某集团、河南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河南某集团向建安区某镇人民政府支付的75065145.25元是否应在125245477.7元的安置补偿费中予以扣除。因该案牵涉419名村民、2家企业及建安区政府,争议标的达1.2亿,涉诉跨度时间长且存在涉诉信访等多方面问题,如果判令上述75065145.25元不在安置补偿费中予以扣除,则涉案2家企业经济损失较大,陷入经营困难的窘境。经过数十轮协商沟通,某镇人民政府、某村六个小组村民认可将75065145.25元在安置补偿费中予以扣除,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分期调解协议,各方同意并确认河南某集团、河南某集团许昌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前支付3000万元、剩余20180332.45元于2022年2月底之前支付完毕。
【典型意义】
营商环境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土壤,良好的营商环境可以助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成长,保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在积极主动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案中的二被告开采铁矿使某村地面塌陷,导致村民需整体搬迁,双方因安置补偿费用产生矛盾,起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二被告开采铁矿为附近村民提供了很多的就业机会,也带动周边地区经济发展。为统筹考虑涉案企业和村民双方利益,努力实现共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时间成立了案件化解专班,深入调研,拟定工作预案,多次开展背对背调解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合意,既依法保障了400余名村民的合法权益,又助力两家涉案危困企业重新恢复正常经营,有效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整体搬迁补偿树立了矛盾化解样本,实现了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4:
刘某某与杨某某、李某某、齐某某、第三人长葛市某公司、杜某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第三人长葛市某公司是一家2017年7月12日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股东为被告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三被告认缴出资分别为40万、40万、20万,于2018年12月31日缴付完毕。2017年12月15日,公司运营期间被告齐某某将其40万元股权转让给被告杨某某,并办理工商转让登记手续。2018年12月27日,被告李某某、杨某某又将其40万元、60万元股权转让第三人杜某某。2017年10月11日,在三被告经营长葛市某公司期间原告刘某某与第三人长葛市某公司签订租赁经营租赁合同,2018年11月20日因长葛市某公司拖欠公司房产所有人长葛市忆狮物业有限公司租金、水电费等造成该公司将原告租赁的门店停水停电,原告刘某某无法继续经营与被告及第三人产生纠纷,原告将本案第三人诉至长葛市法院,2020年4月8日,长葛市法院做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令第三人长葛市某公司、杜某某连带赔偿刘某某招商加盟金、合同履约保证金、房租租金、加盟损失等共计122400元。第三人长葛市某公司、杜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许昌中院,许昌中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长葛市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因第三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机构裁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原告刘某某认为被告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应当在其认缴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长葛市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长葛市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长葛市某公司的股东出资义务和经营风险已一并由原股东转移给了新股东,判决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许昌市中级人民法二审认为,股东认缴期限的自由不应成为转嫁经营风险的工具,更不能危及与公司从事正常交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原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应当判断其是否为恶意转让股权。本案中,从发生时间、公司债务状况以及交易对象来看,不能认定齐某某的股权转让行为构成恶意转让股权。而关于李某某、杨某某的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前公司已造成租赁户损失并产生债务,转让时间距离出资期限届满仅剩余四天,明显有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另外无证据证明两人的股权转让价格合理以及股权继受人杜某某已将认缴出资额缴纳到位,并且从执行情况看,长葛市某公司及杜某某均无偿债能力。故李某某、杨某某属于滥用公司认缴资本制,滥用股东权利,逃避出资义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恶意转让股权。二审据此改判李某某、杨某某在其认缴的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第三人长葛市某公司所负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典型案例。我国现行公司法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其目的是通过赋予股东出资义务上的期限利益,减轻投资者一次性投资压力,鼓励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为市场经济带来了诚信风险。尤其在疫情防控常态化、行业经济整体下行影响下,不乏出资期限届满前恶意转让股权,以转嫁经营风险的行为发生,这种商业投机行为不符合民法诚信原则,亦与认缴制设立初衷相背离,更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司法应予以否定性评价。本案二审法院通过合理合法界定恶意转让股权行为,实现了对“甩锅跑路”债务人的精准打击,为中小投资者注入一针“强心剂”,有效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5:
张某某、李某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7月1日向禹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11日至11月3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李某某实施敲诈20起,包括:1、2021年8月11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许昌某骏超市有限公司购买熟食田螺,后以李某某在食用过程中吃到石子把牙齿硌坏为由,二人敲诈该超市人民币1100元......20、2021年11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禹州市某来超市有限公司购买一瓶酱八方香菇牛肉酱,后张某某故意放入疑似阿莫西林,以其母亲食用后食物中毒为由,二人向该超市索要人民币7100元,因超市工作人员报警未得逞。以上20起敲诈中,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李某某敲诈金额共计47390.6元(其中7100元系未遂),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敲诈金额共计35340.6元(其中7100元系未遂)。
【裁判结果】
禹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多家商户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禹州市人民法院根据二被告人敲诈数额和其他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共同退赔10户商家的经济损失28240.6元;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单独退赔8户商家的经济损失12050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是社会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保持充沛活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禹州市人民法院立足审判职能,积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充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案的受害人均为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数量有十余家之多,既有本土的优秀企业,又有落户禹州市的河南省知名企业,因此在审理案件时既要依法裁判,还要注重保护受害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期间,承办法官在注重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的同时,对受害企业也积极进行沟通安抚,充分调查核实其所遭受的损失,并协调退赔事宜,最终不仅让被告人认罪认罚,还让受害企业满意,同时也以此案件为契机,提醒商家如何在生产经营中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从而营造了良好的营商环境。
案例6:
被告人曹某一、曹某二、曹某三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曹某一伙同被告人曹某二、曹某三(有前科)等人以长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为由,到该公司开发的长葛市某国际小区阻拦施工。
2019年1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曹某一伙同被告人曹某二、曹某三等人以长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为由,到该公司开发的长葛市某国际小区阻拦施工,并将该小区南侧围墙推倒毁坏7米,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格2000元。
2019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曹某一伙同被告人曹某二、曹某三等人以长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为由,到该公司开发的长葛市某国际小区阻拦施工,并将该小区南侧围墙推倒毁坏47米,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格13370元。该公司报警后,长葛市公安局长兴路中心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处置,对被告人曹某一、曹某二、曹某三等人推墙的行为予以批评制止,并劝告双方到长兴办事处调解处理此事。待民警离开后,被告人曹某一、曹某二、曹某三等人又将小区南侧围墙推倒毁坏44米,经长葛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失价格16000元。
【裁判结果】
长葛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曹某一、曹某二、曹某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数额较大,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曹某一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曹某二、曹某三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曹某三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关于三名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法院查证三名被告人虽主动投案,但作为共同犯罪,曹某一、曹某二并未在投案后如实供述同案犯的罪行,且曹某三在庭前拒不供述其参与第三起犯罪事实,故三人均不能认定自首。关于公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并未造成财物损失,不宜认定为多次毁坏财物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证一致,法院予以采纳。综上,长葛市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一、曹某二、曹某三处有期徒刑二年、一年零六个月、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判处三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长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31370元。
【典型意义】
企业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环境,尤其是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多年来,许昌两级法院把服务保障企业发展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工作中,依法严惩涉企违法犯罪,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审判机关应有的贡献。本案三名被告人自称与涉事企业有合同纠纷,但不能采取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加以解决,而是多次到涉事企业采取阻拦施工、推倒围墙等非法手段发泄私愤,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遵循证据裁判、程序公正、罪刑法定等原则,既不人为“拔高”,也不人为“降格”,依法惩处故意毁坏企业财产的刑事犯罪分子曹某一、曹某二、曹某三,并判令三被告人赔偿受害人长葛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失。人民法院将审判工作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精准把握司法办案的力度和温度,依法打击滋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人,依法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用法治之手为市场主体架起了一张“防护网”,让企业经营者更有安全感。
案例7:
王某某与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撤销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一案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10日,王某某与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铺认购合同》,全款购买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广场四层X号商铺,面积8.51平方米。包括王某某在内,某广场商铺已售出 313套,已付定金329户。后王某某向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有关手续,申请被告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其办理该商铺不动产权证,被告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拒绝办理,并向原告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原告遂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告知书。
【裁判结果】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为由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当,一审判令撤销许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依法有据,遂作出二审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的精神,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必须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而不动产作为一种价值大、物权变动手续复杂的商品要素资源,要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化交易行为,登记是基础和必经程序。涉案商铺是市场经济下产生的新的不动产形式,大型商超内商铺的分割只能靠地钉确定底部空间,在未出售前并未用板材对整体空间进行封闭分割,各地对该产权是否能够确认存在争议。本案中,承办法官认真查找《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及相关案例,并与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充分沟通协调后,认为涉案商铺以地钉形式进行了虚拟分割,界限清晰且具有独立适用价值,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登记部门应该对产权进行登记确权,以促进商品要素的流通。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纠正了行政机关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效维护了市场主体正当的合法权益,提高了行政机关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增强其自觉性和责任感,另一方面也对产权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探索,解放了大型商超内商铺这一商品要素,使其能够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促进商品市场的流通和繁荣,盘活了企业的长期闲置资产,有效支持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立。
案例8:
许昌某供应链有限公司及其14家关联公司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许昌某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供应链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500万元,作为温控供应链集成服务商,业务涵盖冷链物流、资源交易、信息公共服务等基础服务和供应链金融等增值服务,连续5年位居中国冷链物流百强企业前三甲。后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陷入债务危机,债权人申请对其破产重整。长葛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截至2019年10月31日,某供应链公司资产总额9740764.31元,负债总额34413209.19元,资产负债率为353.29%,且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领先的行业地位,符合重整条件,遂裁定受理债权人的破产重整申请。重整中,管理人以某供应链公司及其14家关联公司财务、人事、管理高度混同,申请对其合并破产重整,2020年9月7日,长葛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某供应链公司及14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
【重整结果】
2021年11月23日,某供应链公司破产管理人组织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经二次表决,有特定财产担保债权组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组、参照有特定财产担保的特别债权组、出资人组经表决仍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长葛市人民法院认为,经评估,某供应链公司及其14家关联公司全部资产市场价值下的资产评估值约为6.15亿元,清算价值下的资产评估值约为3.76亿元。截至2021年9月30日,经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债权人共726户,确认债权金额共计28.96亿元。经测算,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甚至不足以覆盖优先债权的兑付金额,而重整状态下,根据投资人提供的6亿元的投资价款,普通债权金额在50万元以内的部分可全额清偿,超过50万元的部分清偿率约为1.28%,故重整状态下的清偿率高于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重整投资人的全部资金到位后,可自重整计划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清偿完毕,清偿执行期限短,能够充分保障各类债权人合法权益。2021年12月23日,长葛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某供应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计划草案,终止合并重整程序。目前,重整投资人已按投资协议约定取得某供应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100%的股权,并按期了支付投资资金,同时向某供应链公司派出核心管理团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对某供应链停建工程复工续建,稳住67名职工就业,后续将投入资金约4亿元,利用三年左右时间实现年均纳税不低于300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发挥府院联动组织优势和司法重整制度优势,在疫情防控和经济下行的双重背景下,精准服务“六稳”“六保”,护航当地经济健康发展的典型案例。特别是一揽子清理标的额高达28.9亿余元的726笔债权,2021年以来营业收入6856.8万余元、纳税440余万元,既成功维系了某供应链公司市场主体,实现品牌保值增值,又取得了生产不停、市场不丢、税源不断的良好效果。
一是运用重整制度“保主体”。某供应链公司品牌价值高、发展前景广、重整成功率大,法院和政府多次沟通,共同确定“边破边立、以破引资”的新思路,组建由政府、企业股东、企业管理层、中介机构四方代表组成的重整工作组,做实做细企业资产审计、评估和债权申报、审查等工作,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深入考察有意向的重整投资人,为某供应链公司脱困重生奠定坚实基础。二是深化府院联动“引投资”。聚焦投资人难找、投资资金难求这一生死攸关难题,以保住某供应链公司品牌和产业链为目标,及时启动府院联动拯救机制,为某供应链公司昆山园区争取减免房产及土地税款78.68万元。当地党委政府充分发挥招商引资平台优势,主导重整投资人引进谈判,拓宽优质投资人招募渠道,成功引入深圳国资委全资控股的盐田港物流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投资6亿元,取得某供应链公司100%股权,整合全国第三大进口冻品口岸资源,恢复鲜易供应链主营业务和行业声誉,力争将某供应链公司郑州园区打造成中原城市群重点冷链物流标杆项目,保住企业品牌资产。三是注重协同推进“稳民生”。针对物流行业下游产业链的特点,分类细化某供应链公司普通债权组成,特别是高度重视人数超过200人、债权金额达3000余万元的货车承运司机群体,监督、指导破产管理人与其他债权组等多方协商,将此部分债权纳入普通小额债权全额清偿,第一时间平息数百名司机群体矛盾。同时,坚持重整、安置、经营同步推进,对175名职工妥善安置,通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稳住67名职工就业,今年以来纳税178万余元,实现“破产不停产、职工保就业”。
案例9:
孙某某申请执行广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戚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孙某某与广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戚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鄢陵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20年10月13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广州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原告孙某某部分借款本金,于2020年11月30前还清剩余欠款本金及利息、律师代理费、经济损失。被告戚某某、赵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三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履行任何一笔还款义务,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欠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调解协议生效后,三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孙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鄢陵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向鄢陵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三被执行人广州某建设有限公司、戚某某、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律师代理费、经济损失、违约金。
【执行情况】
执行案件立案后,鄢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风险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11月6日,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执行法官提供被执行人广州某建设有限公司即将有一笔款项进账的财产线索,要求执行法官冻结该笔款项,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的账号信息进行了核实及调查,并随即前往广州对该款项进行冻结。在与被执行人的负责人联系后,执行法官对其释法明理,讲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该公司负责人得知自己的这笔款项即将被冻结,便向执行法官表示其会积极筹款,并保证在2020年11月9日上午12点前还款。执行法官考虑到如果简单对被执行人账户采取强制冻结措施,显然不符合善意执行和优化营商环境的理念,无论是对于案件的处理,还是双方当事人的权益,都难以起到积极作用。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就案件的执行情况及执行思路进行了沟通。随后,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9日偿还全部欠款,案件得以执结。
【典型意义】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加和疫情因素叠加影响下,人民法院做好法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的职责显得更加重要。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善意、文明、规范执行,依法公正、平等保护案件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审慎采取执行措施,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尽量缩小执行行为对涉案企业的影响,为辖区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本案涉及到外地企业,执行法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如不前去核实,将会影响案件的执行,采取强制措施前如不听取被执行人的请求即冻结其账户款项,将会影响外地企业对河南的印象,不符合当前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理念,同时也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不便。通过综合考虑,执行法官秉持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灵活采取执行措施,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避免因冻结银行账户致使企业经营严重受到影响的局面,促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障,既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涉案外地企业的发展,营造了稳定、公平、透明、便捷的营商环境,实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案例10: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与河南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6日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以下简称某行长葛支行)与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授信额度为壹亿元的《授信额度协议》,2019年12月24日与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授信额度协议<补充协议>》,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楚某某及其配偶唐某某、河南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自愿对上述协议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9年10月25日某行长葛支行与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电子商业汇票承兑协议》,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某行长葛支行申请票面金额壹仟万元的承兑汇票14笔,金额合计1.70亿元,2019年10月8日被告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缴存柒仟万元保证金。汇票到期后,被告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应付票款,某行长葛支行为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垫款7000万元整。2019年12月29日,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向某行长葛支行借款3000万元,根据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3000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因某汽车股份未在借款到期后按照约定归还借款本息亦未支付垫款本息构成违约,某行长葛支行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某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某行长葛支行借款本金30000000元及利息9425 元、罚息、复利,承兑汇票垫款本金68668278.79 元及罚息;楚某某、唐某某、河南某汽车集团、河南某集团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22年7月5日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南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99339284.42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法院经调查了解,河南某集团有限公司系该案件中被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担保人,该企业经营信誉良好,且由于该案件涉及执行标的巨大,对被强制执行企业运营发展有着重大影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采取强制冻结措施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展开约谈,耐心细致调解,后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双方最终达成和解。法院在收到申请人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与解冻申请书后,积极采取措施出具解封裁定书、撤诉裁定书并解除相关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践行善意文明执法是人民法院推进地区优化营商环境进程、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在该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准确认识到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性与紧迫性、积极主动作为,在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的前提下,灵活运用调解手段解决问题,积极鼓励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发挥了法院居中裁判定纷止争的作用,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与双方维权成本,更好的保障了经济秩序稳定,又最大限度保证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强制执行陷入经营困境,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定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