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悬在城市上空的痛 —— 高空抛物?判刑!
【信息时间:2022-08-09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近日,息县人民法院首例高空抛物案依法宣判,被告人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基本案情

家住一楼车库的方某,最近有点犯难。当初,为了方便进出,便把一楼车库改成了房间,房门口便是小区的院子,也方便孩子玩耍。岂料,搬过来才发现,自己还是想当然了。楼上的邻居无缘无故便会扔点东西下来,一家人进出都要小心翼翼的。

2021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方某正在家里看着孙女写作业,突然听见门口有酒瓶摔碎的声音,于是便出门查看,发现家门口有摔碎的酒瓶和一堆垃圾。想着幸亏孩子没出门,后怕不已的方某随即向楼上呼喊,询问是谁扔的东西。家住三楼的李某,此时已是酒后微醺,一听这声音,情绪也激动起来,声称是自己扔的,并责怪楼下噪音太大吵到了自己。两人随即隔空吵了起来。此事过后,方某发现,楼上时不时便有垃圾扔下来,心里着实膈应,但因未造成严重后果,也就没有继续追究。

直到2021年8月份,李某再次于酒后从三楼抛掷空酒瓶,并与路过的行人陈某发生争执,陈某随即报警。当地派出所接警后,依法进行了处理。李某几日后投案自首,检察院遂依法提起公诉。

审理经过

案件立案后,息县法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现场,李某态度良好,表示自己是酒后糊涂做了错事,实在不知道这样也是犯法的,自己愿意认罪认罚。

息县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而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因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恶性事件频频出现,高空抛物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增设“高空抛物罪”,使高空抛物行为有了更高的违法成本。本案中,李某在第一次抛掷酒瓶引发纷争后,并未约束个人行为,反而再次从高处抛掷酒瓶。其明知抛掷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仍再次实施危险行为,且因抛掷物为酒瓶,危险程度高,其行为已构成情节严重。因此,虽未引起危害后果,仍应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法官提醒,希望大家能引以为戒,约束自己的行为,知法守法,杜绝高空抛物,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