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祈福请香起争议 纠纷调解促和谐
——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调解涉旅游价格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日,彭某等4人到南岳衡山旅游祈福,在南岳区某香炮店购买了7份环保香,购香总金额1612元。购买环保香后,商家派人带领彭某等4人前往大庙祈福烧香。在烧香的过程中,彭某与其他香客互相交谈,发现自己购买的环保香价格较高,于是当场向商家工作人员提出退货退款要求,该工作人员当场予以拒绝。随后,彭某等4人后又携带环保香回到香炮店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商家认为环保香虽未烧动,但作为祈福用品已经出售,并且外包装上已有彭某等4人的签名,遂再次拒绝了彭某等4人的要求。10月27日,彭某向南岳区法院起诉,请求商家退回购香款,法院委托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调解。
二、调解过程
该案标涉及金额不大、案情较为简单,争议焦点主要是环保香价格问题。10月27日,南岳区法院将该案通过“总对总”在线调解平台推送给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诉前调解。接案后,南岳区价格认证中心迅速选派专业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并对环保香在南岳区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该商家所售环保香价格超出市场平均水平较多。为尽快定分止争,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会同南岳区法院法官与商家进行沟通,融合法理情和市场调查记录,对双方进行劝解疏导,最终商家同意退货并退款,当场退还购香款1612元,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三、工作经验
涉旅游类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一般金额不大,但对时效性及调解员的专业性要求较高。南岳作为国家5A级旅游区,是佛、道教圣地,每年接待的游客1000多万人次,因为买卖环保香的纠纷时有发生,如未能及时调解,对景区旅游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向较大。发改部门会同人员法院客观、公正、专业、及时地调解,各自发挥其专业优势,在保证商户正常经营秩序的同时保障了游客的消费者权益,提高调解质量和效率,迅速解决矛盾纠纷,取得了较好效果。
四、典型意义
价格争议纠纷调解主要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向群众提供价格争议调解的公共服务,通过这种方式来规范市场价格、维护市场双向主体的利益,构建规范、健康的市场秩序。该案是全国首例涉旅游价格争议纠纷案件,对于今后开展此类调解工作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同时,该案的顺利解决,也对提升南岳景区旅游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案例二:
物业服务有瑕疵 协商免除滞纳金
--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调解物业服务收费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2017年3月1日,某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湖南华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向石鼓区十里江湾-嘉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1.8元/月/平方米,此后该物业公司为嘉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伍某为嘉誉小区业主,其房屋面积为85.9平方米,并于2017年8月入住,但自2019年8月1日其至今未缴纳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伍某支付物业服务费5411.7元、滞纳金500元,合计5911.7元。鉴于该案具备调解条件,石鼓区法院委托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二、调解过程
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立即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听取当事人意见。伍某认为公司物业服务不到位,例如房屋楼梯有积灰、下水道堵塞、门禁时常有故障、电梯隔三差五出现故障等,主张减免部分物业服务费并免交滞纳金。调解员详细倾听伍某诉说后,当场向物业公司指出其存在的问题,要求物业公司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告知伍某即使上述问题属实,也只是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物业公司不存在重大违约,按规定物业服务费仍需缴纳。同时,调解员还告诫伍某,物业服务费是物业服务公司运营的基础,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具有公共属性,如果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随意拒缴物业服务费,将会影响物业服务质量,会导致更多的业主不缴纳物业服务费,从而导致整个小区的物业服务陷入恶性循环,最终受损的是整个小区的全体业主。鉴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调解员建议物业公司免收滞纳金。最终伍某同意缴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物业公司同意不再收取滞纳金,并立即整改存在的问题,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工作经验
日常生活中,个别物业公司面对业主常以管理者自居,缺乏服务意识,服务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瑕疵,故常出现业主以此为借口拒缴物业服务费。此次价格争议纠纷的成功调解,既让双方当事人没有对簿公堂的紧张气氛,又不失公正性、权威性,充分彰显了价格认证专业人员扎实的专业知识,灵活运用在价格争议化解方面的先天优势,对双方当事人均更具有信服力,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四、典型意义
涉物业服务纠纷调解案件中,业主方往往会通过物业价格争议为主要宣泄途径,表达对物业公司管理及服务的不满。社区物业管理服务矛盾纠纷用行政调解手段予以化解,不仅能减少支付成本,还能最大限度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能够使得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业主与业委会之间、以及业委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理顺沟通渠道,加强相互之间的信任,共建和谐社区。
案例三:
交通事故起争执?法理兼顾化矛盾
--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调解车辆维修费用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8月24日,庄某驾驶奔驰车与驾驶大众车的王某在长沙某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庄某在该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承担次要责任。经修理厂初步测算,庄某奔驰车总维修费用3万多元,但王某认为维修费用过高不予认可。双方协商不成,庄某于9月23日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按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30%,赔偿1万多元。经法院审查,该案具备调解条件,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推送至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组织诉前调解。
二、调解过程
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接到法院通过调解平台推送的案件后,选派两名调解员成立调解组,立即向法院及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同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维修点核查车辆维修情况,勘察换下的坏损零配件及车辆受损情况。调解组根据自身车辆维修的知识储备及工作经验,结合市场调查初步预估出市场上的维修费用后,认真制定调解预案、分析矛盾焦点、寻找调解切入点。
调解组在初次调解过程中,庄某坚持要求按照诉求金额赔付,王某强烈要求进行重新鉴定。在调解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过程中了解到,王某为司机受雇于大众车车主,因大众车已脱保,无交强险和商业险,司机王某薪资不高,在承担自身车辆损失3200余元后,再赔付奔驰车主庄某1万多元维修费,压力较大。调解组在兼顾双方当事人客观实际情况,从市场价格差异等多个角度进行专业讲解沟通,逐一做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同意各让一步,即将庄某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给王某的赔偿款3200余元全部给予庄某,此外王某再额外赔付庄某5000元,王某车辆自己负责维修,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工作经验
涉交通事故赔偿引得的价格争议比较普遍,在车辆定损、保险赔付等各环节均易引发矛盾,调解员在对法律、政策了解的同时还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此案中调解员以专业知识为依托,以事实为依据,在坚持依法依规调解的同时,兼顾到双方当事人现实情况进行耐心的沟通协调,促使双方达成共识,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典型意义
此案为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调解成功的首个案例,对推动长沙地区各级价格认定机构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参与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工作,及对全省涉交通事故赔偿类纠纷调解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四:
货物规格不达标??价格认定巧化解
--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调解某门窗厂诉邓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18日,邓某为装修自建别墅,与衡阳市石鼓区某门窗厂签订《铝合金门窗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邓某以单价680元/㎡购买83.8㎡的平开门窗,总价值达5.7万元,其中门窗品牌为广某铝材,型号为110#,内窗壁厚不低于1.4mm;门窗玻璃为双层防爆蓝玻,型号为5+20+5;隔热条为PA66尼龙条;纱窗304材质。合同还约定邓某交付定金1万元,某门窗厂应在30日内交货,逾期交货则每日按照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门窗到货后,厂家派人负责安装,邓某负责验收,如有质量问题应5日内提出,由厂家负责整改到位,如无质量问题应在10日付清货款,逾期则每日要按照拖欠货款数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当日邓某交付定金1万元。7月16日,某门窗厂工作人员按照约定将门窗全部安装完毕,邓某当场并未提出质量方面质疑,但未在约定时间内支付剩余货款。某门窗厂催收多次未果,2022年10月20日诉至石鼓区法院,法院委托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调解。
二、调解过程
衡阳市价格认证中心派出调解员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意见。邓某声称未付剩余货款是由于门窗厂提供的110#铝材的实际厚度只有108毫米,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属于违约在先,其有权拒付货款,更不需支付违约金。门窗厂解释说,型号为110#的铝材实际厚度只有108毫米属于行业惯例,要求邓某支付货款和违约金。调解员为了解相关情况,致电广某铝材有限公司进行咨询,同时到石鼓区华源市场广某铝材多个销售点进行现场调查。调解员向双方介绍了市场调查结果,告知门窗厂其关于“行规”的说法并不成立,对门窗厂未按约定提供产品的做法给予了批评,同时指出邓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对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承认质量无瑕疵。在双方均意识到各自不足后,调解员对争议货物价格进行重新核算,对因厚度未达合同约定标准对货款总额进行了削减,提出了附条件支付违约金的调解方案,即邓某在11月20日前支付削减后的剩余货款4.7万元,则门窗厂不再主张违约金赔偿,否则邓某应以剩余货款为基数,自10月20日起按照LPR的2倍利率支付违约金至清偿完毕止,双方均同意接受上述调解意见,达成调解协议。
三、工作经验
买卖合同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签订之初没有明确义务和责任或对货物质量存在争议。对于已经安装或使用无法更换的货物、设备等,价格认定机构参与纠纷调解后,通过市场调查核算货款合理水平及计算标准,在充分向当事人双方释明其中利弊,通过运用情理法相结合方式,对违约金赔偿提出专业建议,寻找了双方都能接受的平衡点,最终双方均同意作出让步,自愿达成和解。
四、典型意义
价格认定机构通过市场调查,核算货款合理水平,具有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彰显了价格认证专业人员在价格争议化解方面的专业优势,对调解双方当事人分歧更具有信服力。能有效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真正做到息诉止争。
案例五:
快递丢失应赔偿?确定价格是关键
--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调解涉快递服务价格纠纷案
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祁东县的江某十一期间网购一款生活用品,收货过程中,快递站点的工作人员未经收件人同意便将快递包裹存放在快递超市,导致江某所购物品丢失。双方因快递包裹丢失的理赔金额产生纠纷,江某诉诸法院要求快递公司赔偿物品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祁东县法院将此案推送至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诉前调解。
二、调解过程
祁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受理案件后,即派出调解员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江某认为所购商品未能及时送达,对其生活带来不便,强烈要求快递公司赔偿所购物品的价值及其精神损失费;快递公司认可快递包裹丢失的事实,但认为该包裹中物品未保价,无法理赔快递包裹丢失的物品价值及江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
通过市场调查,比对江某所购同类商品,发现江某所购商品的商家为达到自身营利的目的,在双十一活动前故意虚抬价格,使江某双十一活动时购买该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高于市场价。江某本以为他买的商品是双十一活动时抢购商品价值较高,但经过调解员充分解释说明并展示市场调查记录,江某意识到所购物品价值低于其心里预期赔偿价格。调解员在做好江某安抚工作,消除其心理积怨情绪的同时告诫快递公司,快递包裹即使未保价,快递公司依然负有保障货物安全并及时送达的义务。快递公司对快递员及选取的快递超市负有管理责任,快递员送件过程中的行为过失导致物品损毁或丢失,快递公司应对所产生的损失负责赔偿。考虑到快递包裹的丢失未对江某生活造成严重影响,调解员通过的耐心沟通,江某同意不追究精神损失费,最终双方以江某所购商品的实际成交金额达成赔偿协议。
三、工作经验
在日常生活中因物流公司及从业人员操作不当,快递丢失情况时有发生,如何及时确定快递物品本身价值,对调解工作人员专业性要求较高。本案在调解过程中围绕商品的标价、成交价、市场价和精神损失费,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员帮助双方厘清价格,将价格争议纠纷化解在萌芽,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起到了“灭火器”的作用。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迅速兴起,物流行业迅猛发展,在给群众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因物流公司管理缺失,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各类纠纷也随之而来。本案由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介入,为双方提供精准的价格意见,使纠纷更快得以解决,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对推动物流企业强化管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助力其健康发展,具有一定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