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案例分析
【信息时间:2021-11-10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信息公开类】

常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案例  常某不服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申请行政复议案

△问题提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行政机关应如何作出答复?

【案情简介】

申请人:常某,被申请人:某省发展改革委。2017年3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某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指导措施”。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告知书》,称“我委没有相关职能”。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告知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及《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确认省住建厅为该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告知申请人没有相关职能,未对其是否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进行认定,也未指引申请人向省住建厅申请公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所作《告知书》并责令重作。

【案情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对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情形应如何作出答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答复,由于是依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对申请人申请作出的不利处分,依据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机关应说明理由,申请人有权知晓申请被拒绝的理由。这就需要行政机关清楚明确地回应不予公开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回应申请人的申请诉求,做到以理服人。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委机关各处室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时,首先要判断委机关是否制作或保存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假如未制作或保存相关信息,应明确告知申请人未制作或未保存相关信息。而本案中“没有相关职责”只是未制作或未保存相关信息的理由,并非不予公开所申请信息的理由。对于能够确定制作或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以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