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关于行政机关发生机构改革时权利义务的履行
【信息时间:2021-10-11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政府履行合同类】

某县国土局诉某市发改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案

案例  某县国土局诉某市发改委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案

△问题提示:被撤销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承继?

【案情简介】

2001年7月31日,某县国土局与某市物价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某块土地出让给某市物价局使用。因某市物价局欠交2006年7月至2018年7月间12年的土地出让金61795.2元,某市发改委被某县国土局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给付土地出让金61795.2元。

某市发改委辩称:“出让合同系某市物价局与某县国土局签订,2006年机构改革,某市物价局并入了某市发改委,对于某市物价局的权利义务由我单位承继,我单位作为本案被告主体没有异议,对于欠款数额也没有异议。但工作交接中没有对该笔土地出让金进行交接,市发改委作为政府职能部门没有预算外收入,暂无能力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某县国土局与某市物价局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机构改革后,某市物价局主体已不存在,相应权利义务由某市发改委承继,某市发改委应当给付土地出让金。某市发改委抗辩在工作交接过程中未涉及此项事宜且暂无还款能力,并非其拖欠土地出让金的正当理由,故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市发改委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某县国土局土地出让金61795.2元。

【典型意义】

机构改革中,被撤销行政机关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就原权利义务要交接清楚,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应继续履行被撤销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