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反映称:其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XX·XX”楼盘购房时,被要求缴纳4万元服务费,同时还反映该楼盘存在商品房销售信息公示不规范的行为,要求调处。
经查:该公司存在:1在未取得“XX?XXX”楼盘第XX号楼预售许可,也没有履行价格备案的前提下,公司对该项目XX号楼商品房进行了预售登记并收取冻结了客户预存“服务费”32.00万元;2.展示沙盘中对仍有房源在销售的2号叠层洋房标识“售罄”进行宣传;3.营销售楼部现场未对目前现有在售房源制作《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公示》。
上述收费行为违反了《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定》第七条“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第十条“(六)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价格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