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节能审查行政执法案例
【信息时间:2023-08-03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项目节能审查行政执法案例

行政机关: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

当事人:许昌某公司

一、案例名称

案件名称:许襄供热长距离管网项目的节能审查

基本案由:企业申请项目节能审查

案件分类:行政许可

二、简要案情

我市市投某公司座落于许昌市,其投资建设的许襄供热长距离管网项目立项备案在许昌市,按相关要求应在许昌市办理节能审查,属于跨县市区特殊类审批事项,也是关系到我市供热主动脉的重点项目,急需项目完成节能审查并开工建设。在了解到企业上述诉求后,市发展改革委主动对接工作,克服跨越区域距离等方面的困难,与时间赛跑,终将该项目节能审查高效办结,助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三、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四、决定结果

市发展改革委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前对接服务,充分借鉴前期节能审查工作经验指导企业解决各类难题,攻克技术难关。同时,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高效通过对该公司的项目节能审查。

五、说明理由

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有: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申请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经初审,项目申请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内容齐全,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中明确,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之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应受理该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按程序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经评审认为项目能源品种选择合理,节能措施可行,通过节能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六、典型意义

近年来,许昌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许襄供热长距离管网项目是许昌市中心城区集中供热退城入园项目支撑工程,项目建成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城市环境,提升中心城区供热可靠性。在开展该项目节能审查时,以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产品设备能效标准等作为重要评价依据,引导该项目在可研或设计阶段积极开展行业对标,加强和改进节能措施,优化技术路线并采用先进高效用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