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2022年7月5日上午,许昌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濮阳司机王某举报:山东五得利面粉厂从许昌满仓粮食购销公司3号仓购买1000吨小麦,在小麦出库装车时,发现有异味,且有霉变粒,被面粉厂拒收,许昌市发改委执法人员对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旁白):执法人员到达被监督单位门口,打开执法记录仪,对被监督单位的门口、外观进行录像,然后进入单位办公室。
被监督单位人员:您好,请问您找谁?
执法人员1:您好,我们是许昌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证件,请您过目。
被监督单位人员:好的。
执法人员1:今天上午我们接到关于你单位的投诉举报,投诉人反映在出库你单位3号仓1000吨小麦到山东五得利面粉厂销售时被面粉厂检验出小麦有异味,且有霉变粒,被面粉厂拒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现在对你单位的出库粮食有异味及霉变的问题进行核实,接下来我们将会依法对现场情况进行检查,以及对您进行一个简单询问,接下来我们的谈话将会被录音,请您配合,谢谢。
被监督单位人员:好的,我们一定积极配合你们的工作,请随我去3号仓。
(旁白):执法人员在被监督单位负责人的陪同下到3号仓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现场发现仓内西南角区域气味有异常。
执法人员1:这是我们质检中心的两名质检人员,请两名质检人员对西南角区域进行扦样,并现场检验。下面,请您先提供一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好的,这是我们的《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报告》等资料,请您查阅。
(旁白):执法人员翻阅材料,对被监督单位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时,执法记录仪应对准材料内容,对需要着重记录的内容应同时拍照。
执法人员1:经过查阅你们的资料,我们发现你单位的收购备案已过期,需要重新备案。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哦,由于工作疏忽,没及时发现备案已过期的现象,这是我们的不对,以后我们注意。
执法人员1: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现对你单位实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并责令你单位于5个工作日内到当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进行备案。你是否认可?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我认可,我们会尽快按照要求进行备案。
(旁白):质检人员经过现场扦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告知执法人员。
质检人员:根据扦样检测结果,该区域小麦水分13.0%、容重792g/l、不完善粒4.1%、呕吐毒素400mg/kg,该区域小麦样品水分超标,其他指标均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执法人员1:根据现场检查结果,你单位3号仓粮食局部水分超标,有轻微异味,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鉴于您是首次违法,且情节较轻,现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整改通知,限7日内整改完毕。
(旁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文书。
执法人员1:这是两份《责令整改通知书》,请确认签字,上面写明了你单位的违法事实及违反条款,对违法事实进行处理的依据条款和处罚内容,如果你有异议,可以当场进行陈述和申辩。
被监督单位负责人:感谢政府对我们的监督和提醒,我接受这个处罚,不再进行陈述和申辩。以后我们一定按照有关规定储存好粮食,并在收购前进行备案,确保人民群众口粮绝对安全。
执法人员1:好的,谢谢您的配合,再见!
(旁白)全体执法人员面向观众席,同时说以下内容:
各位领导同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定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该条例正式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改为粮食收购备案。如果您的家人或身边的亲朋好友,有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一定要在每年开始收购行为30日内到当地粮食部门办理备案。
齐声:端牢中国饭碗、守护粮食安全,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