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6月20日,河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转来举报线索,该线索主要反映河南省许昌市张某某于2022年6月向许昌市赵某某出售粮食,打白条,四千多元粮款未结,张某某表示条丢了,赵某某告知粮款已被别人领走问题。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上述行为开展深入调查。
【调查与处理】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将举报线索转交给建安区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建安区粮食和物资服务中心核查组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从核查的情况看,建安区村民张某某举报的其本村个体粮贩赵某某因其取款条丢失,不愿支付其售粮款4000余元情况属实。但本事件属民事纠纷,双方均有责任(赵某某未当即支付粮款,张某某认可7天后再领粮款,但领款条丢失)。经过市县两级粮食部门检查小组协调督促,赵某某于2022年7月11日晚将4000余元的整数4000元转给张某某,张某某对少量尾款自己表示不再要了,至此问题得到解决。
【法律依据】
个体粮贩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属于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可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方式】
该案件投诉人张某某通过12325热线举报后又表示不愿把事态扩大,暂不希望粮食部门介入,并数次不接调查部门电话,但由于该案件久拖不决,为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切实保障种粮农民利益,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属地粮食监管部门发挥主观能动性,最终成功让赵某某将粮款转给张某某。鉴于赵某某认错态度良好,并将粮款已转给张某某,没有给予赵某某罚款,仅仅给予了批评教育。
【典型意义】
拖欠售粮款不仅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扰乱了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国家的粮食安全。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日常工作中大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特别在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中,大力推广使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及时提醒、主动指导、督促纠正,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对其进行行政指导,免予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