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领域服务型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信息时间:2024-12-02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一、基本案情

我市某公司座落于许昌市襄城县,其投资建设的12万吨年绿色甲醇项目立项备案在襄城县,按相关要求应办理节能审查意见。该项目由生物质原料制备绿色甲醇,此类项目在我省尚属首例,政策存在部分空白,但该项目是我省重点项目,急需项目尽快完成节能审查程序并开工建设。在了解到企业上述诉求后,市发改委主动前往现场调研项目状况,积极向省发改委汇报该项目有关特殊情况,取得上级部门政策指导支持,终将该项目节能审查高效办结,助力项目早日开工建设。

二、法律适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三、案件处理

市发改委发挥主观能动性,提前对接服务,积极咨询行业有关专家意见,向省发改委环资处汇报对接项目特殊情况,最终明确该项目能耗计算方式,并依据相关规定指导企业准备申报材料。在开展节能审查工作中,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等。经初审,项目申请材料均加盖企业公章,内容齐全,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中明确,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1000吨标准煤以上。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第九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管理权限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之规定,市发改委应受理该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市发改委按程序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经评审认为项目能源品种选择合理,节能措施可行,最终依法通过节能审查并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四、典型意义

近年来,我市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办事程序和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前对接服务,有效提升了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效率和质量。我国是个煤炭资源丰富,天然气资源稀缺的国家,以煤和天然气为原料生产甲醇是我国甲醇大规模生产的主要工艺路线,生物质甲醇作为绿色生产过程,襄城县12万吨年绿色甲醇项目建成后可减少对化石能源进口的依赖,有效刺激当地经济,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愿景实现。在开展该项目节能审查时,市发改委一方面落实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按照法定要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另一方面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理念,主动靠前服务,积极提升办事效率,切实让企业感受到了执法的“温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