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在我市重点项目推进协调会上,某项目指挥部反映,该重点项目有一处施工地点与长输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安全距离不足,因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发现此违法行为后阻止施工,导致该重点项目进展缓慢,影响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做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该重点项目施工单位未经依法批准,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给天然气管道安全带来了严重隐患。同时,因为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耽误了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二、案件处理
市发改委了解有关案情后,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了取证,按照流程委托专家对现场安全保护距离是否符合法定标准进行了认定,确认安全保护距离不足后向属地管道保护部门下发了督办通知。
为进一步服务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深入践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理念,市发改委组织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某项目指挥部及某燃气公司进行协商,向某项目指挥部详细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深入施工现场开展调研论证,最终确定由某燃气公司对该段管道进行改迁,要求属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程序依法审批新改迁管道路由,以此将项目施工地点与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之间隔离出安全距离。新改迁管道路由审批后,某项目指挥部与某燃气公司因迁改费用问题未达成一致,市发改委组织某县行业主管部门、某项目指挥部及某燃气公司三方进行协商,最终就金额达成一致意见,研究出了双方都认可的问题解决方案,将有效化解管道安全风险隐患。目前,某燃气公司按照协商的施工方案已完成管道改迁施工,某重点项目已继续进行正常施工。
三、典型意义
服务型行政执法是我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质量提升的重要抓手,也是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市发改委在坚持严格规范执法的同时,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服务型行政执法措施,充分考虑与行政相对人双方共同利益,深入研究探索对行政相对人损失最小的违法行为化解方式,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执法过程既有温度也有力度,不仅提高了执法的效率和效益,同时促进了经营主体的规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能源安全、公共安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