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许昌市中心城区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印发了《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财政局 许昌市水利局关于调整许昌市中心城区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许发改价管〔2025〕15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便于社会和有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执行该《通知》有关内容,现就《通知》作如下解读:
一、调整背景
目前我市中心城区执行的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为2004年省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0.65元/m3。为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在2016年底前,省辖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2017年,市委市政府为了减轻群众用水负担,研究决定许昌市居民污水处理费暂不进行调整,仍为0.65元/m3,非居民污水处理费调整至1.4元/m3。
二、调整必要性
上述收费标准已执行二十年,全省其他地市在2017年已将居民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0.95元/m3,我市与污水处理费用国家最低标准差额0.3元/m3一直由财政承担。近年来由于不断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方面投资,收费有限,财政压力逐渐加大,现行收费标准已不符合国家对污水处理“污染付费,公平负担”政策要求和我市污水处理厂长期发展的需要。适当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污水处理运行成本,推动污水管网建设,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绿色发展。
三、调整对居民的影响测算
根据瑞贝卡水厂2024年居民生活用水3499.01万m3、居民用水户数22万户测算,居民每月户均增加用水成本约(污水处理费)3.98元。
四、调整范围、标准和时间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许昌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个人和按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的单位。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许昌市中心城区居民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由原0.65元/m3调整至0.95元/m3。
(三)污水处理费执行时间:调整后自2025年12月抄见表量起执行。
五、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
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方式按照《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许政〔2025〕10号)文件执行。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