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实施方案的复函
发改办规划〔2021〕135号
吉林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陕西省发展改革委:
你们报送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各片区)实施方案的请示收悉。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八单位《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浙江嘉湖片区、福建福州东部片区、广东广清接合片区、江苏宁锡常接合片区、山东济青局部片区、河南许昌、江西鹰潭、四川成都西部片区、重庆西部片区、陕西西咸接合片区、吉林长吉接合片区等11个试验区方案。各有关省份要分别尽快印发方案,并认真做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
二、方案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城带乡、以工补农,以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为目标,以协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为抓手,以促进城乡生产要素双向自由流动和公共资源合理配置为关键,在确保封闭运行、守住底线、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聚焦《通知》明确的各自试验任务进行改革探索,为全国提供城乡融合发展样本和可复制、可推广、利修法的典型经验。在此基础上,可围绕《通知》明确的其他试验任务进行自发探索,但不得超出《通知》规定的11项试验任务范围。
三、各有关省份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明确分工,积极支持试验区探索创新,推动解决试验区遇到的困难问题,在省级权限范围内加强改革授权,加强省级财政转移支付、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保障,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供给,适时以地方性法规等方式固化改革成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方案实施。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引导、监测评估和常态化沟通,注重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并在本省份先行推广,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试验区内各市、县、区要强化改革试验的主体责任,将试验任务落实到事、责任到人,建立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容错纠错等工作机制。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托城镇化工作暨城乡融合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鼓励探索、包容审慎原则,统筹协调试验区重大事项,充分发挥试验区示范带动作用。营造有利于改革试验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环境,通过有效路径和程序进行重要事项改革授权,支持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相关规划,对符合条件项目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债券和政策性信贷等资金保障,协调加强建设用地供给,根据需要加强重要政策支撑。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条件成熟时上升为全国性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建立监测评估考核机制,实行年度评估、奖惩并举、有进有退、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