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发改储备〔2023〕5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支行,委属有关单位,委机关有关科室:
现将《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实施储备粮的收购、销售、出库和轮换工作,并对承储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地方政府储备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实行定额补贴,贷款利息由财政部门据实补贴。盈亏全部由承储企业负责。
三、地方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市、县级储备粮月末实物总库存不得低于省下达我市储备总量计划的70%。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报告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完成情况,同时抄报财政部门以及农业发展银行。
四、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合储存地方政府储备的情形,应当及时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适合储存的,应当按照确定承储企业的程序及时将地方政府储备调整到其他承储企业。
五、地方政府储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每年由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组织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检查2次,检查结果抄报农业发展银行。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并按照规定保存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入库、储存期间储备粮质量安全情况。承储企业发现储备粮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向同级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报告。
六、粮食和储备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每年地方政府储备粮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基准利率据实贴息;地方政府储备粮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等参照省级储备粮现行补贴标准和有关文件执行。市直粮食企业政策性补贴资金采取每年6月10日前预拨70%,年底据实清算的方式进行拨付。
附件:《河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6号)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