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发改储备〔2023〕2号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支行,委属有关单位,委机关有关科室:
为加强我市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根据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联合制定了《许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
2023年1月4日
许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储备粮(含食用油,下同)轮换管理,实现轮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储备粮管理的良性循环,确保我市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指市政府粮食储备,包括原粮、食用植物油和成品粮,粮权归属市人民政府。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或参与市级储备粮轮换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储备粮品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地方政府储备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轮换计划,以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储备要求的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替换指定库存粮的业务。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须服从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粮食调控政策,实行计划管理、均衡轮换。年度轮换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根据库存粮情、品种结构、粮食供需和调控需要等因素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轮换或变更轮换计划。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以库存粮油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作为参考。原则上小麦不超5年、玉米不超3年、食用植物油不超2年为一个轮换周期。经检测不宜存的或达到最高储存年限的,必须申请轮换。接近不宜存的,要按照先入先出确保储存安全的原则申请轮换。成品粮储备按照保证规模、保证质量和储存安全的原则,实行动态轮换管理,择机组织轮换周转。
第二章 计划下达
第六条 每年11月底前,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库存粮油质量、储存年限及储存条件提出下年度轮换申请,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并对相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进行核对汇总后,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综合平衡后,下达下年度分品种、分库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因不宜储存而提出轮换申请的,承储企业要书面说明原因并附质量检测报告。
第七条 根据粮食市场形势变化或调控需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等部门可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三章 计划执行
第八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主要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的形式。如调整库点、仓号需提前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批准同意,方可调整。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相关凭证资料保留6年以上。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原则上通过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轮入采取直接收购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应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品种、生产时间和等级要求,且符合国家质量相关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承储企业应当执行市级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防止轮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储备库存充足。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原则上保持规模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轮空库存,应报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轮换计划,轮换架空期原则上不超过4个月。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轮换计划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须提前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批准后延长。成品粮储备不设架空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库存成品粮的生产日期进行核查,确保承储企业按要求轮换。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应及时报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并提出轮换验收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对该批轮入粮油进行验收确认。如发现轮入的市级储备粮数量不实、质量不达标,应按要求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轮换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同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四章 轮换资金与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定额包干补贴的方式进行。轮换期间若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六条 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按照“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市级储备粮轮换出库后形成的销售货款,要及时全额回笼到农发行开户行,并及时全额归还对应贷款;轮换入库时,收购资金要全额通过农发行账户支取。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及时足额提供轮换所需贷款,并收回无储备库存对应的贷款,承储库点不得享受相应的利息补贴。市级储备粮进行轮换时,承储企业可提供轮换文件等资料向农发行申请办理贷款。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严格执行市级储备粮财政财务相关管理规定,及时提报补贴申请,并对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相关材料审核后,及时将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及时拨付资金。超过轮换架空期的,延长期内不享受费用补贴。
第十八条 各承储企业要按照市级储备粮有关制度规定,设立轮换台账,及时上报轮换进度,准确、动态反映储备粮轮出、轮入的数量及轮换架空期。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按照本部门职责,依法对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加强对市级储备粮轮换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到严格制度,规范流程,压实责任;要及时处理轮换过程出现的问题,做到轮换全程管控。承储企业在轮换工作中因未履职尽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规予以严肃问责。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严肃处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并扣回拨付的轮换费用;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取消企业代储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进行轮换的;
(二)未经批准超过规定期限未轮入储备粮造成空库的;
(三)不执行轮换计划或未按计划及时轮换,造成储备粮陈化损失的;
(四)轮入的市级储备粮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陈顶新,或质量严重达不到储备粮标准的;
(五)擅自串换品种、调整等级、变更存储库点的;
(六)未轮报轮、“转圈”轮换,套取轮换资金和费用补贴的;
(七)弄虚作假,不真实填报储备粮轮换台账数据,不按时进行质检和登录轮换台账数据的;
(八)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许昌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的通知》(许发改储备〔2020〕16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许昌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