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优化营商环境
关于规范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优化人防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
【信息时间:2021-09-07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以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的重要论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加快建设“智造之都、宜居之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许政〔2020〕8号)和《中共许昌市纪委、许昌市监委关于印发许昌市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的通知》(许纪发〔2020〕6号),结合我市人防工作实际,现就规范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进一步优化人防营商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商关系,是指全市人防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与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及其负责人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应当防止“亲”而不“清”的官商勾结行为和“清”而不“亲”的为官不为行为,做到政商之间既“亲”又“清”,有交集不搞交换、有交往不搞交易,促进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通过规范政商交往,推动我市人防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堂堂正正走进企业,干干净净与企业家接触交往,实现零距离联系服务、有尺度正常交往,加快形成政商之间既“亲”又“清”、良性互动的健康生态,建立交往有道、公私分明,各尽其责、共谋发展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二章  正面清单

 

第五条  要积极推动政策落实。认真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提供培训、咨询服务,及时清理废止与新发展理念不相符的政策规定,细化实化政策执行程序和标准,确保各项惠企政策直达市场主体。

第六条  要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对所有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平等对待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本地企业和外来投资企业、大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第七条  要主动提供高效服务。深化人防“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互联网+人防”场景运用,实施政务服务“马上办”“一窗通办”“一网通办”,让市场主体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要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加快“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行人防工程非现场监督,推进“一网通管”,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对同一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尽可能合并进行或纳入跨部门联合检查,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

第九条  要认真落实联系企业制度。结合许昌市“万人助企联乡帮村”活动,聚焦企业发展重点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服务重点企业制度,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为企业纾困解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创造能力。

第十条  要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制定实施人防涉企政策和作出涉企重大利益决策前,注重加强与企业的沟通,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完善营商环境考核评价机制,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开展企业评议人防部门工作,深化评议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要帮助企业排忧解难。畅通企业直接向人防部门和领导干部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的渠道,及时受理处置企业举报线索、反映问题和利益诉求。加大对小微企业帮扶力度。积极回应企业要求,依法依规解决企业在项目落地、转型升级、人才资金、手续办理等方面问题。

第十二条  要诚信守法履约践诺。实施人防诚信履约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承担机制,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兑现以合法形式承诺的优惠条件。加大涉企遗留问题解决力度,对企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或合同约定而受到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  负面清单

 

第十三条  不得向企业乱伸手,在行政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加重企业负担。

第十四条  不得在监督管理服务中人为设置障碍、选择性执法,不作为、慢作为、懒政怠政,截留涉企优惠政策,违规指定中介服务机构甚至通过“影子公司”贪腐谋利。

第十五条  不得在资金安排、规费减免、项目招标、政府采购等方面制定实施歧视性政策,“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十六条  不得在联系企业过程中只挂名不履职、只联络不服务,对企业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消极应付,对企业合理诉求推诿扯皮、置若罔闻。

第十七条  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接受企业宴请或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向企业摊派、报销应当由所在单位或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标、工程建设、采购销售等市场经济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不得违规在企业兼职、挂靠或借用资格资质证书,靠职务影响安排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到企业就业、担任权力部门职务或挂名领取薪酬。

第二十条  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侵害企业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合法人身、财产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不得“新官不理旧账”,只承诺不兑现,因班子换届、机构改革、岗位调整等原因,擅自改变或不认可、不执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违反合同约定拖欠企业账款。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人防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政商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二十三条  切实抓好廉洁教育,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教育、公职人员廉洁从业教育,强化公职人员担当、服务、法治、廉洁意识。

第二十四条  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平台的监督作用,畅通企业诉求渠道,精准发现影响和破坏营商环境的典型问题,严肃查处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