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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政协八届二次会议第08020080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时间:2024-09-30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李慧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我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随着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规也在不断完善,政府提倡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大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形成。

2015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价格改革的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大改革力度,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河南省政府出台文件《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的意见》(豫政〔2015〕35号),其中规定要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河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豫发改价调〔2018〕540号),政府定价应该按照法定权限制定价格,定价范围以《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22〕612号)为准。非保障性住房物业费不在定价目录规定的范围内。所以无法对提案中提到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制定政府指导价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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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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