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付增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 宗教活动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应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收取电费和燃气费用 ”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宗教场所用电基本政策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文件规定,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二、宗教场所用气基本政策
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居民用天然气价格执行范围的确定属于国家政策事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2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51号),目前居民生活、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执行天然气居民类价格。
鉴于宗教场所使用天然气执行居民天然气价格标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国家政策依据,我们将按照提案建议,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做好宗教场所天然气使用情况的调研,同时加强与省发展改革委汇报沟通,后续国家如果将宗教场所使用天然气纳入居民天然气价格执行范围,及时跟进督促各县(市、区)落实价格政策,以便宗教场所更好发挥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的作用。
再次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望为许昌市的发展改革提出更多宝贵意见。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