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红军、冯莹莹、孙绍武 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许昌市电动车充电收费问题 ”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充电有关电价政策
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收费主要执行豫发改价管[2024]433号文件规定,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
自2024年8月1日起,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量,电网企业向非电网供电主体、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执行,电价定价权尚未下放至省辖市。
充电服务费标准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根据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市场供需状况,自行合理制定。
二、电动自行车充电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
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和服务费应分别标识、分别计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并公示运营单位名称等信息,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通过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收费明细,内容包括充电时长、充电电量、充电电价、电费金额、服务费收费模式及标准、服务费金额、收费总金额等。
三、推动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用
鼓励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对第三方假设经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四、发挥行政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宣传监督工作
2024年8月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及市消协联合召开工作提醒告诫会,市发改委联合市市场监管局下发提醒告诫函,要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和物业公司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等违法行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优化充电设施布局,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为科学确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空间布局,2023年11月,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规划设计院编制的《许昌市中心城区充电设施布点专项规划(2023-2035)》通过市委规委会审核。该规划充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等,聚焦城区“两区三中心”,在企事业单位、交通枢纽(场站)、公路沿线、公园游园、停车场、加油站等公共区域,预计近期(2023-2025年)建设充电站(桩群)126座、充电桩5546个,远期(至2035年)建设充电站(桩群)291座、充电桩16499个。
2023年12月,按照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职责移交衔接相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职责由发改部门移交至住建部门。2024年5月,市住建局印发的《许昌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提出“积极争取国家及河南省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方面有关专项补贴资金。加大土地、金融等政策支持力度,持续优化充电基础设施领域奖补政策。”2021-2024年,按照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科技厅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清算申报的通知要求,市住建局、市财政局、省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5部门联合对上一年度新建且符合奖补申报条件的充电站进行了审核验收,通过省级评审后下达建设奖补资金。
202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