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吴红军、张山佳、冯莹莹、孙绍武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提升电动车充电收费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2024年7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433号),市发改委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时进行了转发落实,明确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严格按照豫发改价管〔2024〕433号文件执行,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一、充电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电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二、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结合市场供需,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三、充电费用应当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收费标准等,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近年来我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市发布提醒告诫函、召开物业公司专题会议、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联合供电公司对非直供电小区走访调查等方式,确保居民、物业公司、设施运营单位充电收费政策宣贯全覆盖。协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额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整改,对重点问题立案查处。通过专项工作与常态化监管相结合,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秩序实现根本性好转,充电收费实现“价费分离,明码标价”。
对于您提出的核定充电基准电价并设定服务费上限,严禁服务费不能高于电价的建议,我们表示理解。但根据国家现行政策,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市级无定价权限。 且不同地区不同场所充电桩建设运营成本存在差异,以市场竞争方式形成价格能够准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充分发挥价格信号作用,引导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近期,我们就规范充电服务费事项向省发改委作了沟通汇报,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切实推动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降低的通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偏高问题,明确7项具体工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合理降低充电设施建设成本、规范充电计量行为、强化收益信息公开等。接下来,我委将做好牵头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协同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见效。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做好相关工作,一是加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政策宣传引导,切实提升群众对充电收费政策的知晓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引导居民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继续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工作;三是强化与省发改委沟通对接,密切关注政策动态,遇有政策调整,及时跟进落实。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对我市发展改革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