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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58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时间:2026-09-01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尊敬的赵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电动汽车充电桩数量与统一充电收费标准”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目前,电动汽车充电收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文件执行。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于弥补充换电设施运营成本。

    一、电价政策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

(二)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

(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类用电价格。

二、充换电服务费

2020年前,对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2020年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均不再执行政府定价,充换电服务费已全部由市场竞争形成。

对于您提出的统一充电收费价格,我们表示理解。但结合实际,全面统一尚不具备条件。一方面不同场所充电执行不同电价水平,无法统一充电电价,国家对电价的政策规定市级无权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充换电服务费已全面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市级不再制定政府指导价。且不同地区不同场所充换电站建设运营成本存在差异,若统一服务收费标准,既无法真实反映企业建设运营成本,亦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感谢您对我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对我市发展改革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