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优化电动车辆充电问题”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我省峰谷分时电价政策自2003年开始全面实施,省发改委根据执行效果于2022年、2024年进行优化完善。该政策在缓解电力保供压力、引导用户错峰用电等方面均发挥了积极作用,是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一项重要机制安排。
您提出的“设施制定独立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的建议,暂无法执行。根据我国现行电价政策制定体系,峰谷分时电价的制定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级层面,市级暂无定价或出台电价政策的权限,我市工商业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均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4〕283号)文件执行。
您提出的规范充电服务费指导价格的建议,我们表示理解。但目前国家对于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均不执行政府定价,由市场化形成。因不同地区不同场所充电站建设、运营成本存在差异,以市场竞争方式形成价格能够准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充分发挥价格信号作用,引导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近期,我们就规范充电服务费事项向省发改委作了沟通汇报,7月31日,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切实推动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降低的通知》,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偏高问题,明确7项具体工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合理降低充电设施建设成本、规范充电计量行为、强化收益信息公开等。接下来,我委将做好牵头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协同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同时将继续加强与省发改委的汇报对接,国家、省政策若有变化调整,及时做好跟进落实工作。
对于您提出的加强居民充电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的供电费和服务费监管、规范转供电费,打击恶意加价行为等建议,我委将配合市场监管、住建等部门,加大对充电价格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进一步推动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地希望您对我市发展改革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