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投资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益,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发改投资[2016]1119号)和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委托投资咨询评估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许发改办[2019]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面向社会征集符合条件的投资咨询评估机构,择优建立许昌市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委托评估机构库。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成为承担许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所申请专业的乙级及以上评估咨询资格,且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咨询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编制任务合计不少于20项,其中承担节能咨询评估的评估机构近3年承担所申请专业节能报告编制和咨询评估任务合计不少于5项;
(三)所申请专业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国家工程咨询评估资质管理规定人数。
二、申请承担许昌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填写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申报表(附件1);
(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料原件(查验)和复印件(留存);
(四)机构的人员构成、资产状况、管理制度及以往业绩等基本情况;
(五)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证明材料;
(六)申报机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附件2)。
三、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评估机构,名单在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对外公布,无异议后予以确认。
四、申报纳入许昌市发展改革建设项目委托评估机构库的各有关评估咨询机构请于2月14日前将相关申报资料报市发改委投资科,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电话:0374-2965071(市发改委投资科)
邮 箱:tzk924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