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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许昌市营商环境问题线索 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时间:2025-07-09 】【字号 】【我要打印】【关闭

许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许昌市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调查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

现将《许昌市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调查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7月8日


许昌市营商环境问题线索调查处理办法

为全面规范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的办理流程,提高问题线索处理效率和质量,提升经营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问题线索及来源

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主要是指,市域内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政府投融资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损害营商环境的违法行为。

问题线索来源主要包括:经营主体、人民群众反映的;通过省、市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各级营商环境投诉举报窗口,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收到的;上级交办或者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反映的;入企走访调研、帮扶经营主体过程中发现的;召开营商环境“吐槽大会”、企业家座谈会,开展营商环境问卷调查和满意度回访、营商环境监测等途径收集的;其他渠道发现的。

二、问题线索范围

        (一)受理范围

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不坚决、搞变通甚至抵制的;《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八十三条至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对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助企纾困政策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的;执行公务过程中对经营主体吃拿卡要,不作为、乱作为的;不履行已生效合同、协议确定的义务,不兑现承诺的;不执行为企业减负要求,层层加码、随意检查,无偿占用企业资源的;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二)不受理范围

属于经营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属于治安、刑事或者涉及军队、武警管辖的;已进入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办理程序的,包括正在处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决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应当由其他部门先行处理的;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反映的,或者经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已按要求办结的;没有明确的反映对象或者反映对象无法查找的;没有具体事实或者线索不清楚的;反映对象错误且拒不更正的;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问题线索的内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问题线索办理流程

(一)预审

市县两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预审。问题线索内容应包含反映人及反映对象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具体诉求以及事实、理由的书面材料和相关佐证资料。反映人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市县两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内容应包含具体诉求以及事实、理由等关键性要素,并由反映人签字或盖章。对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缺少重要内容的问题线索,市县两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问题线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反映人发送补正通知书,详细列出需要补正的事项和期限。反映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反映问题。

(二)受理

经预审研判有关资料,对符合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进行受理,决定受理的,在预审后1个工作日内将受理及转办情况告知问题线索反映人;对符合不受理范围的问题线索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问题线索,在预审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反映人不予受理的原因。超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视为受理。

(三)调查处理

对于事由简单的问题线索,市县两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转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于跨部门、跨地区、事由复杂的问题线索,由市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牵头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问题线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接收,逾期未确认且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接收。对调查处理的问题线索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动态更新进展情况。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等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

1.分级分类管理。根据问题线索复杂程度分为A、B、C三个等级。A类等级问题,主要指特别复杂、历史遗留的问题线索,此类问题实行1个月集中攻坚,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每周反馈进展,根据处理情况及时更新等级;B类等级问题,主要指相对复杂、需跨部门协同解决的问题线索,此类问题限期15个工作日整改完毕,相关部门每周反馈进展,根据处理情况及时更新等级;C类等级问题,主要指简单问题线索,此类问题限期5个工作日整改完毕,对整改到位的问题线索留档销号。

2.移交。在落实有关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党员涉嫌违反党纪、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涉黑、涉法、涉诉的,移交政法机关处理;对涉及群体的,移交信访部门处理。对需要移交的问题线索,填写问题线索移交函(见附件1)和问题线索移交登记表(见附件2),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对需要提级管辖的重大、复杂问题线索,可报请上一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移交。对于移交的问题线索,市县两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将移交情况反馈至问题线索反映人,不再跟踪进度。

(四)办结。按照《河南省营商环境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各类符合“中止”“终止”“结案”情形的问题线索,应提供办结意见书(附件3)和企业情况说明,调查处理部门自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查明的事实、处理意见等办理结果告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超过3个月仍未办结的,各调查处理部门逐级向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市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延期。

四、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市县两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明确专人管理各类问题线索台账,实时更新问题线索来源、受理时间、调查过程、处理结果等要素,建立督办、回访、月报机制,强化办理效果。

(一)建立督办机制。市县两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实时跟踪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对超期未办理的单位发送工作提醒,对办理滞后的单位发送督办通知,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有效解决经营主体问题诉求。同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全程监督调查处理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检查问题线索受理是否及时、调查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处理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二)建立回访机制。市县两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结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已办结的问题线索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每年底对已办结的问题线索,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建立月报机制。各县(市、区)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每月梳理问题线索办理情况,分析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分析报告并报送市级优化营商环境主管部门。月报应当附问题线索办理台账,列明问题线索数量、结案率、满意率等指标数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工作需要修订完善。

附件:1.问题线索移

            2.问题线索移登记表

            3.办结意见书